您的位置:首页 ->> 观察与思考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恐怖主义”司法 :发“扫黄家书”

http://www.CRNTT.com   2010-09-08 09:54:19  


写扫黄家书是想以此为威慑手段,对嫌疑人心灵进行摧残,实行恐吓式司法。
 
  在法外完成从定罪到惩罚的一整套程序 
 
  杭州警方给发廊女家属写信主观上认定了其从业者卖淫的既成事实,绕过了正规定罪程序中的证据和相应程序,凭借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测认定发廊女卖淫违法。之后又在非法定罪的同时,实施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既通知家属。这实际上在在法外创造了一整套定罪惩罚程序,实属执法部门的一大“创举”。 
 
  实质是诛心式的“恐怖主义”司法 
 
  世界各国古代刑法和中国目前实施的某些刑罚的共同特点是以报复主义(如同态复仇)、恐吓主义(如重刑轻罪)、惩罚主义(如片面强调违法必究等)为宗旨,故其突出表现是以重刑(定罪易、量刑重)、酷刑(刑罚方式、手段残酷,包括广泛使用肉刑,耻辱刑,以及刑讯逼供、死刑执行方式的残酷和法外用刑普遍等),以打击犯罪为主要目的,重打击,轻保护,因而不重视审判程序;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因此主观臆断,刑讯逼供,侮辱恐吓的方式论心定罪。并以此为威慑手段,对嫌疑人心灵进行摧残,实行恐吓式司法。(据新华网、新京报、新文化报、中国青年报) 
 
  权力对于有罪推定和羞耻刑迷恋是权力不自信的表现,需要以此来强化执法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杭州警方的行为是不仅是反程序并且反人权的,并且把羞辱者的道德水准,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 2010年09月08日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