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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我为何力抗错误中国论述?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00:32:53  


 
  “特殊关系”的实践:不一定需要签ECFA也可以给台湾特殊待遇

  在两岸互动过程中,我们如何落实“特殊关系”?在讨论以前,我们来看看东西德是如何思考它们的贸易关系性质。西德的做法值得两岸,特别是北京可以参考。

  在西德,东西德间贸易通常被称之为“内部贸易”(Binnenhandel),或“德国内部贸易”(DerinnerdeutscheHandel,简称为“内德贸易”),其理由在于两德间并无关税的只限。虽然在1951年7月9日的〈区间内监督规定〉称,双方的贸易可由两德关税官署管制,但事实上与东德的贸易均未课征关税。例如西德1961年6月4日的《关税法》(Zollgesetze)第2条即规定,东德为西德关税的内部地区(Zollinland)。西德所以这么做,原因很简单,因为西德在与东德的关系上,是以“国家核心理论”(即西德的主权涵盖全德国)来处理东西德的关系,既然西德的宪法认为德东地区是德国的一部分,而西德又代表德国,所以东德的货品进入西德自然不需要关税。

  大陆的朋友或许可以思考一下,既然中国大陆主张主权涵盖全中国,视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为何台湾的货品到大陆还要打关税?看看东西德的例子:东德的货物进入西德不要关税,但是西德的物品进入东德却要打税,因为西德认为它代表德国。外表看起来,好像是西德吃亏,西德之所以这么做,因为它坚持遵守自己的宪法立场,也因为它想统一德国。

  另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是,当时欧洲共同体(后简称“欧体”)如何看待东西德的贸易形态问题。1957年西德加入欧体,在签署《罗马条约》时,即表示其立场:为执行此条约,不须改变目前德国内部贸易的规定,亦不须改变目前的贸易情况。这表示西德认为,即使签了《罗马条约》,受条约的约束,但是东德的货物进入西德仍然不需要关税。

  当时其他欧体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倘采纳西德意见,等于在欧体在苏联占领区(指东德)间开了个缺口,亦使得苏联与欧体的经贸市场中有了个漏洞,故主张在欧体内设立一专责机构以管制欧体与东德的贸易。但西德政府坚决认为,倘若东西德间的货物须缴纳关税,则等于放弃了“国家核心理论”理念,故东西德间的贸易应维持其特殊性,并主张东西德的贸易仅需由西德管制即可。

  经协商后,欧体各国同意:第一、西德与西德“基本法管辖范围以外的德国地区”(指东德)进行贸易,欧体不改变目前内德(指两德间)贸易的规定,亦不改变此种贸易形态。第二、各会员国均有义务将其与东德贸易的情形告知其余各会员国。

  基于上述认知,欧体各国签署“内德贸易与相关问题议定书”(DasProtokoll?berdeninnerdeutschenHandelunddiedamitzusammenhangendenFragen)。依此议定书,授予西德政府制订对东德贸易政策的权限。另1951年《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的《多奎议定书》(Torquay-Protokoll)增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西德)的加入并不影响其内德贸易的现有规定及现有形态”。这表示,GATT国家同意西德的做法。

  最后结果是,依欧体的规定,只要是由东德出产的产品,在东西德间无关税,但从其他非欧体国家,如波兰,经过东德到西德再出口到其他欧体国家的产品,皆需要在东西德边只依欧体的共同关税缴税。惟若原产地为东德,经由西德出口到其他欧体国家则不须缴关税。东德物品倘不经过西德而径自出口到其他欧体国家,应与其他非欧体国家的物品相同,均需缴税。

  如果我们把这个例子用在两岸,如果北京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可以主动在“东协加一”的相关协定中增加条款,即台湾的货物如果经过中国大陆到东协国家,可以享受与中国大陆货物一样的待遇。由于台湾与东协国家间并没有自由贸易协定,因此,由台湾直接进入东协国家的货物则必须依规定上税。

  有些经济学者会说,由于两岸已经加入了世只贸易组织(WTO),因此必须适用WTO的规范。这样的说法是完全忽视了政治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功能性。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就好像当时的绝大多数欧体国家接受西德的宪法立场,因而不提出异议一样,只要北京能够在国际间有所宣示与坚持,国际社会是没有理由反对的。如果北京又愿意像西德一样释放出公共财,像西德不要求东德比照办理一样,同样地不要求台湾比照办理,这才是坚持“一个中国”一方应有的气魄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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