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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揭开的遮羞布

http://www.CRNTT.com   2010-01-09 10:01:35  


 
  今天,身陷“律师造假门”的李庄,一审获刑两年半。至此,李庄案暂告一段落,但远未尘埃落定,而由此引发的言论和反思,更不会随着李庄案的一审宣判而画上句号。我以为,李庄案至少凸显了以下两点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置疑。任何人,不管你什么身份,什么地位,都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享有“法外特权”,这是不容置疑的。李庄的所作所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在实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同时也符合数千年来普罗大众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朴素观念。 

  二、一堂不可多得的鲜活普法课。从审到判,李庄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律师界、司法界、法学研究者等方方面面的深层次思考,对于促进司法进步,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而略显意外的是,广大民众的热衷,并纷纷运用法律知识热辩此案,已使李庄案成为一道丰盛的“普法大餐”。毕竟热辩此案的过程,也是一次生动新鲜的普法教育。华龙网两江论坛有网友发帖表示,“李庄案使网民都变成了法律专家”。虽不免具有搞笑成分,但回过头来想想,李庄案在促进法律知识普及和提高民众法治意识等方面,确实“功莫大焉”。 

  跳出李庄案,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首先反思“法”。围绕李庄案的几大焦点,不难发现,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的确具有超前性,与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不匹配,甚至存在一些冲突;同时,证人保护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配套的制度措施有待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质量;李庄案还引发了学界关于《刑法》第306条的改进争辩,《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执业的重要法律条款,该条款是否还需进一步完善?如何推进规范化建设,建立更为科学、配套的法律体系,已成为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其次反思“德”。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除依法执业,对法律精神保持敬畏之外,从业人员还要长存良知和良心,恪守职业操守。毋庸置疑,不管从事哪个职业,首先要学会做人,具备良好的做人品行。特别是与民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从业人员,如近来不断被民众聚集拷问道德水平的公务员、教师、医生等,更应慎言慎行。我想我们有必要在普遍提升各行业的职业道德约束力的同时,着力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严格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最后反思“行”。不管是重庆还是全国其他各地开展的打黑除恶行动,都是百姓普遍拥护的正义之举。通过正义与邪恶、罪与非罪的较量,特别由重庆龚刚模涉黑案引发的李庄案,更让人深刻领会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的确是一项系统工程,打黑除恶绝不能只是公检法的事。民众期待长治久安,但长治久安的实现,尚需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只有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公平正义之普遍共识,并切实付诸行动,那么,长治久安可期,和谐社会可期。我想,这才是打黑除恶的根本目的,也是各界应该从一系列案件中得到的最有价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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