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押否 最高院应只重法理 | |
http://www.CRNTT.com 2009-10-09 11:38:15 |
这样的裁定内容,常见诸“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熟悉司法实务的人不会觉得有什么稀奇之处。所以,审理扁案的高院合议庭再度裁定将陈水扁羁押,也就只是多开一个庭,补个理由,让“最高法院”满意,多浪费一些“国家”资源而已。 事实上,台湾终审法院最让人诟病的也就在此。长久以来,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有相当多在最高与高等法院之间来来回回好多次,有的甚至可以来回更审到十几审,拖十多年都还无法定出个确定判决。如果这些更审,是对于关键事证、法律有重大见解上的不同及争议,大家或许能体谅法官们的辛勤与用心。但是,很多“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的理由,常常是谈一些案件的枝枝节节。譬如重大残忍的杀人强盗案,“最高法院”可以因为高院的判决中,对数名被告杀人劫财时所站的位置有不同说法,而予废弃发回更审。 依“最高法院”对扁案的裁定内容看,“最高法院”法官并没有完全否定高院裁定羁押陈水扁的法理基础,也就是说,没有指出高院的羁押不当、无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有误。他们只是认为,高院的裁定理由不够完备,包括高院对为何“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的理由,不够充分,且没有具体说明是依据何项卷证,认定陈水扁在海外尚存有巨资,以及质疑陈水扁享有“国家”安全局提供的安全护卫八至十二人,纵熟知潜逃方法,是否有逃亡机会,高院并未深论等等。 尽管怎么样才是理由完备或充足,见仁见智,很难用科学数据来界定,但因为“最高法院”是上级审,他说了算,高院就必须再开庭审理扁的羁押案。不过在“最高法院”形同要求高院补强羁押理由的情况下,除非这段时间有新事实及理由出现,否则高院原裁定羁押的合议庭再度审理羁押案时,只要注意审酌及补足相关的事证,即可做出新的羁押裁定。 经此更裁事件,我很卑微的请求“最高法院”的法官,面对陈水扁这件众所瞩目案件,要注意的是有没有重大的法令违误,不必在小枝节上动脑筋,帮“国家”节省些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