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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玠:台湾地位未定论无法成立

http://www.CRNTT.com   2009-08-17 00:24:13  


 
  虽然促进两岸和平发展,并非是贸然挺进两岸统一,但第一,搞台独的人士与相信终极独立的人们,一定担心两岸和平发展会为他们搞台独之行当制造更高困难度。第二,他们会怀疑大陆的和平发展最终用意,仍在为终极统一铺路。所以,“拒统”的迷思,仍然会作祟,为和平发展带来阻碍与困扰。因此,要真正深化两岸和平发展,仍然须要彻底戮穿与摧毁“拒统”邪说与迷思。个人认为,当务之急在于对三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仔细厘清并明晰昭示于世。这三个问题是:台湾的法律地位;一个中国之涵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两岸间在这三个相关问题上有了共识的明确答案,才能打倒台独的歪理邪说,才能在台湾民间祛除“拒统”迷思与对两岸和平发展的疑惑与羁绊。

  当然,要台海两岸对这些问题达到共识,必须由两岸组成一高层研商小组(包括精通国际法专家于其间)共同斟酌,以求达成一个既合乎事实真相又能为两岸接受之权威版本。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是一个为两岸顺利和平发展必须做出的“先头”工作。本文,仅是根据个人多年教授国际法之心得、再加对所谈问题深入瞭解与体会,略献刍荛。以求抛砖引玉之功。

  台湾地位之法律界定

  台独阵营不乏懂国际法的人士。但他们削足适履,蓄意歪曲法理。为了鼓吹台湾地位未定,他们强辩在二战结束后并没有日本在法律上将台湾交还给中国的依据。他们的论点,已被正式纳入民进党1998年的《四‧一七决议》等文件之中。其诸多论点,可以归纳如下:(1)他们不否认二战期间盟邦(包括英、美,中)1943年11月27日的《开罗宣言》,宣示战后日本须将它所有窃据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其中包括台湾。而且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款必须实施……”。但他们否定这些战时宣言之法律价值,认为这些文件仅是表示二战盟邦的“意愿”,并非正式条约,故没有法律拘束力。(2)于1951年盟邦与日本在旧金山签订的和平条约,第一,并没有中国参加;第二,日本在该和约中第二条(乙)款仅“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根据、与要求”。但并没有说放弃后归还给何方。(3)日本与“中华民国(台湾)”于1952年签订的双边和约,在第二条中只是“承认”上述金山和约第二条所说“日本国已放弃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也并没有说放弃后归还给谁接收。这就是他们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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