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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制约中国股市前行的三大障碍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24 08:57:11 |
大股东的减持价格自锁,是指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自愿将所持解禁的非流通股锁定在一个预设的价格之上。这一价格是指由大股东自己预设一个可流通的最低价格,其所持股票的价格只有高于这个价位才能售出,而低于这个价格,其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不再卖出。幷把这一价格在指定媒体披露,公之于众,由交易所把关。参与者自愿,自锁价格自定,价格定得高,股价也会高;价格低,股价也低;不参与,股价就上不去。把限售股的问题从简单的时间锁定风险滞后,调整到用价格锁定彻底化解。 这其中,存在两个“自愿”。一是“承诺自锁减持价格的公司参与自愿”,指大股东是否承诺减持价格自锁是自愿的;二是“承诺自锁的减持价格水平自愿确定”,是指这个价格可以由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实情,例如参照大盘在3000-4000点时本公司的股价来确定。假设某一公司的大股东自锁的可流通底价定在15元,即所持的股票只有在15元以上才能卖出。如果由于其售出,该股票跌到了15元以下,则会自动锁定。显然,自锁价格设定的高,股价也会高,自锁价格设定的低,股价就上不去。在公允价格为标准的新的会计制度下,稳定上升的公司价格决定公司市值的增加,这又和一个公司的评级、发债、抵押等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同时这又和上市公司高管实行期权鼓励密切相关。因为,效益较好,增长潜力大,经营者有信心的企业都会愿意这样做。 对于效益较差,回天无术的企业,亦可不做这样的承诺,但没做承诺的公司名单也要予以列出,让投资者也都知道这些公司的“大小非”和“大小限”会随时夺路而出,而远离之。 第二,大股东自锁减持价格具体做法。 (1)大股东提出自锁可流通底价的议案。从公司法律上说,任何一个超过5%的股东都可以提出议案,幷按关联交易的法律程序进行表决,而这项议案是对提案人的自我约束,它符合中小股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幷无被否决之忧,且在法律上无任何障碍。 (2)该项议案在通过后,要在媒体上公开披露,把大股东自愿锁定的可流通底价公之于众,该项议案和股东大会的其他议案一样,一旦通过,即应被遵守。同时由深沪两个交易所来把关执行。 (3)若公司在未来发生送股和转股,其可流通底价也相应除权下移。 (4)对自锁价格的有效锁定期可在5-10年内自愿选择。 第三,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点,800多家国有上市公司可由国资委倡导,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可流通底价的自锁。而另800多家民营上市公司则可由证券业协会来统一倡导和协调。证监会只需发一个《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采用价格锁定方式自锁大非的内部通知》,明确表达:在未来3-5年对大非自锁的上市公司给予再融资的绿色审批通道,幷根据大非自锁披露的时间顺序安排。 第四,何谓“小非分割”和披露“大的小非”,放飞“小的小非”。 对于“小非分割”,是指由于在我国1600多家上市公司中股本在5亿股以上的上市公司近500家,而5亿股的5%高达2500万股,因此小非幷不小,是不容忽视的,流出也能对市场造成极大的冲击。可以把持有同一公司非流通股500万股及以上者界定为“大的小非”,500万股以下界定为“小的小非”,分而治之。解决的对策是:披露“大的小非”,放飞“小的小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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