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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大屋顶 两岸共图强

http://www.CRNTT.com   2009-01-28 00:21:27  


 
    “一中屋顶”合作架构机制

  两岸皆承认台海现状是中国内战所遗留的问题(注1),当前两岸没有主权统一问题,而只有结束敌对状态问题。根据两岸协商进程先经济后政治时间表,本文试拟一个“两岸一中架构”作为即将政治谈判的议题参考。

  两岸在“一中屋顶”架构下,确立北京和台北的关系是国家主体和交战团体兄弟定位。“一中屋顶”即是整个中国,是中国主权代表符号,是两岸政府统治辖区权力的源头。“一中屋顶”建构,在不变两岸现状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北京)和“中华民国”(以下简称台北)之上层,经由两岸协商制订“中国主权宪章”,作为中国主权最高法律,并设立“中国最高人民会议”(以下简称最高会议),作为整个中国主权象征代表,其不代表治权。在法理上北京、台北两政府统治辖区的权力来自最高会议授予。在最高会议法律框架内,两岸法律地位平等,可称“北京中国”和“台北中国”。

  “最高会议”由北京和台北选举具有主权象征意义的代表(北京辖区省、市、自治区及港、澳特区,每一省(区)选代表两人,台北辖区由北、中、高三直辖市及台湾省(包括金马)各选两代表)共76席组成;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作为整个中国的主权象征元首。其职权不涉治权事务,仅为国家主权代表象征,类似马来西亚联邦的“最高元首”(注2),对外代表中国主权,对内任元首礼仪。并设主席府,主席府内设国家档案室(管理有关国家主权永久档案)、秘书室、礼宾室、行政室等业务功能机构。

    从国际法理看“一中屋顶”架构

  根据承认国际法,区分为对“国家承认”及对“政府承认”,对国家承认是对国家主权承认,既经承认不能撤回;对政府承认是承认其为“有效统治”所辖区的法人代表,对政府承认随时都可以撤销承认。一般国际上一个国家的主权和治权是同一的,对一个国家承认同时也对政府承认。在此意义上,一个新国家对中国“国家”承认仅是“国家主权”承认,不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政府承认,应指明所承认的政府是北京或者台北。对政府的承认方面,凡已承认“中国”的外国政府,只须明确指出承认北京或台北即可;若是尚未承认“中国”的外国政府对中国行外交承认时,同时承认中国和承认与建交谈判的政府即可,无须指明北京或台北。

  在“一中屋顶”架构下,两岸应建立外交协调机制,对重大外交政策应取得一致对外。

    “一中屋顶”与台湾未来发展路线

  (一)可行性评估

  “一中屋顶”架构现在就实施条件还不成熟,但并不是说将来不可行。大体说现已出现一个有利的客观环境,能不能做,将取决于北京和台北能否取得内部共识和有一个处理这个问题的正确理念。

  对北京来说,内部仍有鹰派认为台湾问题处理,北京握有主动权,可以全盘掌握,处于优势有利的地位,不须对台让步;等台湾的国际外交走投无路,内部经济不能支持时即可顺利迫台湾就范。胡锦涛似乎有意从根本上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内部无共识,他也不敢断然处理。问题是早解决比晚解决好:

  一则台湾门问题牵累到中国崛起的战略,一天不解决,对内和对外都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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