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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2. 触犯数个罪名的处理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

  对于“台独”顽固分子通过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来达到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目的从而触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和其他罪名的情况,法院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对“台独”顽固分子作出判决。比如,“台独”顽固分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可以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再比如,“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程序

  《意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台独”顽固分子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主动放弃“台独”立场及不再实施分裂活动等的,依法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1. 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

  “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因此可以适用于“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也即“台独”顽固分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意见》第14条作出了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相同的规定。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347条的规定,“认罪”是指“台独”顽固分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台独”顽固分子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包括在程序上从简以及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关于“从宽”,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台独”顽固分子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台独”顽固分子具有《刑法》第67条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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