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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少数民族权益“结”与“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多元文化主义强调的是对于文化差异的尊重、相互承认彼此的文化认同,也就是将“认同政治/差异的政治”(identity politics/politics of difference)当作论述的中心。〔7〕其核心焦点是族裔文化多样性、族裔政治权利的承认与平等和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问题。从实质上说,多元文化主义最深层次的内核就是诉求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因而,多元文化主义思潮发展的过程就是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建构过程。〔8〕有学者的研究指出,根据西方学界和官方文件对多元文化主义的界定,可以归纳出在原初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第一,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多元文化的客观事实,各个族裔群体尤其是族裔少数群体具有多样性的族裔文化;第二,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尊重、容纳和保护族裔文化的政策和实践,这些政策承认族裔群体之间的差异,并且承认差异的平等,保护族裔少数群体及其文化成员的权利;第三,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基于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而形成的观念、意识形态和理论体系,它对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不仅出于一种平等的关怀,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理论逻辑。〔9〕

  考察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政策,20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民族政策经历了从同化政策到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变迁。在台湾地区民主化转型时期的第三次和第四次“修宪”过程中,“原住民族”条款以及肯定多元文化的条款最终“入宪”,标示台湾地区执政当局正式承认“原住民族”的民族地位和多元文化主义。台湾地区执政当局原来一直奉行的民族同化政策失去了法律依据,新的民族政策开始朝着多元文化主义的方向迈进。〔10〕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竞选期间,马英九曾提出“多元共荣”的少数民族政策,并允诺试办“原住民族”自治区,分阶段实现自治愿景。2011年5月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主委”孙大川于国民党“中常会”,以“民族发展与原住民族自治”为题作专题报告,马英九当即指示,“原住民族委员会”推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秉持“空间合一、权限分工、事务合作”三大原则,希望“立法院”通过,从实践中一步一步改善相关工作,尽速落实“原住民”自治。〔11〕马英九提出的“多元共荣”的少数民族政策及“空间合一、权限分工、事务合作”的自治构想,进一步表明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理论从“少数群体”到“多元共存”的变奏。

  (二)制度框架:立法框架、行政专责机关和司法个案维护的三重保障体制

  目前,台湾地区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制度框架,涵盖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详言之,在立法框架内,台湾地区现行“宪法”“总纲”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宪法”条文的这两项规定,为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确立了基本原则。“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规定:“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发展原住民语言及文化。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即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除此之外,在“宪法”层面上,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第26条、第64条分别规定台湾地区蒙古、西藏、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第91条规定台湾地区蒙古、西藏的“监察委员”名额;第168条、第169条明文规定保障边疆地区各民族的地位,各民族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在法律层面,专门针对“原住民”权益保障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原住民基本法”、“原住民身份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贴暂行条例”、“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施行。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许多对“原住民”的特殊保障规范,如“自由贸易港区设置条例”第12条保障“原住民”应有雇佣劳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地方制度法”保障“原住民”的民意代表当选人数;“公务人员考试法”第3条规定得因应“原住民”之就业权益举行特种考试等。2002年起,台湾当局行政部门开始推动语言立法活动,分别草拟了“语言公平法”、“语言平等法”、“语言发展法”等多个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草案都没有获得最终的通过。〔12〕虽然关于语言立法的草案未获得通过,但至少反映出台湾当局在立法层面上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行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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