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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粤港澳大湾区需法治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2-02 00:02:33  


 
  由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迫在眉睫、时不我待,而破除或者跨越有关法律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又需要时日,有些法制壁垒的破除还需要很长时间,远水不解近渴。故此,在策略上,应当优先考虑把国家政策和大湾区行政协议作为实现“有法可依”的突破口,同时赋予并强化这些政策和协定的规范性、明确性、公开性、强制性及其法律效力。

  二是立法先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立法引领和保障,这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治本之策。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以立法引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尽管当下大湾区国家和地方立法有困难,但也需要加强立法研究,积极探索,采取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合作立法等方式多措并举,大胆推进。

  在现行宪法和基本法框架基础上,在中央立法层面,主要可采取“两个立法层级”、“三种立法类型”的立法模式:

  中央层面的两个立法层级:一个层级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总体性指导性框架性的法律遵循;另一个层级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为大湾区建设提供相对具体可操作规范性强的行政法规依据。

  中央层面的三种立法类型: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采取框架立法、原则立法的方式,把大湾区建设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法律化,以基本方略和法律从宏观上总体上引领和指导大湾区建设;二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授权立法决定的方式,授权粤港澳的立法机关联合或者分别就大湾区建设所急需的法律,进行授权立法;三是国务院依照其职权,采取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大湾区建设的某些事项(如人才、资金、流通、就业、产业等)进行专项立法,重点突破和推进。

  在地方立法层面,粤港澳三地可采取合作立法或者分别立法模式。在条件具备、确有必要、达成共识、获得中央授权和三方同意的基础上,可采取粤港澳三地,或者粤港、粤澳、港澳两地,合作立法的方式,解决一些共同性的法律问题。在合作立法方面,可适当藉鉴京津冀合作立法的经验和做法。

  如果合作立法的体制性障碍太多,难以克服,现阶段也可以采取粤港澳三地就同类事项分别同步立法的方式,但立法时间上要尽可能同步进行,立法内容上要尽可能大同小异,在程序上要尽可能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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