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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熊玠吁中国善用国际法护南海权益

http://www.CRNTT.com   2016-03-19 00:22:49  


 
  这一点对于中国坚持的“九段线”之法理基础,至为重要。因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中华民国在 1947 年划定的。那个时期的国际法并不排斥“历史水域”的观念;也因而没有别国提出异议。何况在1947年出版于美国而具有权威性的Rand McNally 地图,已将南海按照这“九段线”示意,注明是属于“China”(中国)的。 

  菲律宾兴讼,中国未善为援用国际法自卫而吃亏

  菲律宾于2013年底,将它与中国有关南海之争执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尽管中国拒绝承认该仲裁法庭的管辖权,这个仲裁法庭旋即按照该附件的第三条所规定而组成。菲律宾控诉中国违背国际法凡十五条——主要是中国对“历史水域”的主张——恳请仲裁法庭裁决发落。虽然中国拒绝出庭应讯,但却向该仲裁法庭间接传递了一份陈述中国立场的文件。于是,仲裁法庭以中国的不出庭当作“不到案”处理。并按照第七附件的第九条“不到案”之规定,继续进行程序,进入程序第一阶段(即决定法庭管辖权以及提案国申诉文件之适当性)。 该仲裁法庭,更抓住中方意见书之提递,当作是中国接受该法庭管辖权之表示;旋即裁定法庭自身拥有管辖权无疑。同时亦将菲律宾所提供的七项申诉文件,除了其中一项须做澄清以外,其他皆裁定为具有“适当性”(可接受性)。该仲裁法庭于其10月29日发布的对外公告中,除了作出这些宣告外,并宣称法庭对于该案牵涉法理实质问题(merits)之裁决,将于2016 年完成。

  到此为止,无论下一阶段的实质问题裁决如何,中方至少已在两点上吃亏或落败。第一,中方的抗拒并没有制止仲裁法庭之成立、与完成第一阶段之程序。第二,中方的“不到案”等于帮助了菲律宾在诉讼程序上得逞。由于按照第七附件第三条,争端双方均有权参与对仲裁员之挑选。而在中方拒绝参与挑选之状况下,只有菲律宾单方参加了挑选程序,这就难以保证仲裁法庭组成的五位仲裁员内确有能同样公正反映中方立场的人选。另外,还有一点可能是中方没有考虑到的。即按照“不到案”规定的精神,仲裁法庭除了可以对中方缺席裁决以外,其最终的仲裁决定,根据该第七附件第11条,有其“确定性,不得上诉,争端各方均应遵守”。

  换句话说,对中方仍然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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