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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美国南海行为于国际法属无风起浪

http://www.CRNTT.com   2015-07-29 00:11:37  


 
  第二,再来看第2种解释办法。中方在“自己的领域”内建岛的说词,就是第二种解释办法。是基于中国认为南海由于“历史水域”(historic waters)的关系,它相当于中国的国内水域(而非在被公海保卫的“专属经济区”)。所以在南海建岛,就等于是在自己拥有主权的内海辖区动工。既然如此,“干卿何事?”

  折中的解释办法。有鉴于“历史水域”的说法在现今世界具有相当争议;而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亦无“历史水域”的交代,所以我们为了避免在此点上作无谓的无穷争辩,大可慷慨地接受现今国际上一般的观点,即中国建岛所在水域(南沙群岛的永暑礁)是在“公海”之上的说法。那么,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87条第(1)款第(d)节,不同国家所拥有的“公海自由”包括“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这后面所言之“限制”是指本公约第80条的规定,即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自然]岛屿地位。”意即不拥有它自己12海浬的领海与200海浬的专属经济区。

  小结:由此可知,(1)纵使中国在南沙群岛的永暑礁建岛的水域算作是公海的话,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中国在此建岛仍然是合法的。因为中国并没有妨害国际上公海的航行权。而中方对美国侦察(间谍)飞机与船只前来窥探拍照所发出的警讯,不能诬赖为对美国行使航海自由之妨害。何况,备受现代海洋法保护之航海通行自由,必须符合“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的要求,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再重复规定的(见第17至26条)。美军的侦察飞机与船舰,既是用作侦探拍摄(骚扰)他人在公海上合法建岛,就绝对不符合“无害通过”的要求。何况中国建岛之用意,乃在维护中国自己与公海的安全。而且中国已宣布建岛之用意之一,是在向应海上救援事故所需。此点与该公约第98条的精神是吻合的。

  (2)美国口口声声称美军将继续按照国际法在国际海域和空域“执行任务。”而且针对美军机飞抵南沙上空被中方警告八次,美方还说将有“下一步”动作。媒体对此解释为美方将派军机进入中国“南海岛礁12海浬”巡逻。如果这个说法来自美国国防部的话,这证明美国完全不瞭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0条有关人工岛并没有自己的12海浬领海的规定(见上)。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自由维护之任务,交给了各海岸国。譬如,海岸国必须确保其他各国使用海洋的各种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通道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等等(第87条第一款)。这些自由应由所有相关各国行使。但任何国家在行使航海自由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对这些自由(包括建岛自由)有同样的行使权(同条第二款)。鉴诸此,现代海洋法并没有赋予任何单一国家捍卫海洋自由的霸权。美国“誓言美军将继续按照国际法在国际海域与空域执行任务”的意图(如上所述),完全是违犯国际法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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