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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禁娼究竟为谁服务?

http://www.CRNTT.com   2014-02-16 11:21:10  


 
  至于现在所定义的那种卖淫,则主要是以社会的中层和下层为顾客的,无论怎么禁止和惩罚,也不会伤到“上流社会”的一根毫毛,反而可以显示一下:上层人物是多么地关心平民百姓的道德完善啊。

  马克思对此洞若观火,有着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一切法律都是为统治阶层的利益服务的,禁娼法律就能例外吗?

  当然,这也是有传统的,至少在中国确实如此。古代的达官显贵可以买妾、买丫头来“收房”,没有人会说这是嫖娼,而那些连老婆都娶不起的穷男人,除了偷情,只能去妓院,结果被叫做嫖娼。

不过,中国古代的儒家多少还是讲一些道理的,因此各位皇上们很少搞什么禁娼。大概他们也觉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些太过分了。在我们“反封建”时,是不是连这么一点人味都反掉了?

  这就是禁娼的虚伪,也是它的障眼法。19世纪以来,社会经常讨论该不该禁娼,或者应该如何禁娼,却偏偏不去讨论:究竟什么人才是娼。在上流社会所制造的幻象里,似乎只有那些在贫民窟附近倚门卖笑的、在平民酒吧和公众夜总会里寻找顾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高级应召女郎、那些在封闭式VIP(大人物)俱乐部里提供性服务的女人、那些大老板的“性秘书”却统统不是妓女。

  虽然有不少学者在不断地诉说着卖淫的真相,但是社会似乎总是喜欢把上层人士里的买淫说成只不过是风流韵事或者性丑闻,总是不愿意把它们跟“下九流”的平民的嫖娼等同起来。结果,在警察局里充斥着贫寒的“野鸡”,却很少能见到那些“高档货”、“专用品”或者“性的交际花”。

  中国目前也是大抵如此。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双重性道德标准。一般人只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惩罚或者加重惩罚那些真正去找“野鸡”的上层人士。但是这其实没有太大的意思,因为,如果社会上层和富人的各式各样的买淫活动都不算嫖娼,那么他们根本就不会犯法。即使我们真的实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又能把他们怎么样?

  这就好比人们常说的:“偷别人一块钱叫偷,偷国家一百万叫贪污”。这两者如果在罪行性质上仍然有区别,那么贪污是永远无法防止的。所以说,禁娼再彻底,最多也不过是查禁了下层的暗娼与嫖客,却永远无法禁止上层里的买淫与卖淫,反而会使上层里的狗男们有恃无恐、如鱼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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