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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中央一份自相矛盾的声明

http://www.CRNTT.com   2013-10-30 09:39:39  


 
  这种态度,与民进党对待“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态度,更是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因而也就凸显了民进党在对待同是属于“WTO”架构下的双边协议,处于严重的自相矛盾的状态。

  实际上,从“立法院”审议“台新经济合作协定”的方式看,是严格按照国际上审议“WTO”架构下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做法,以“全审审议,全案表决”的模式进行的,并没有任何争议,而民进党团也顺水推舟,全力支持和配合。这在民进党中央“夺天之功为己有”式声明中的字里行间,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但民进党团对同属“WTO”架构下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却是采取刁难的手段。不但是强调必须经过召开“公听会”之后才能将之纳入审议程序,而且还抛出了违反国际惯例的“逐条审议,逐条表决”方式,使得已经签署四个多月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至今仍然未能进入审议程序。

  其实,“立法院”在审议“ECFA”时,民进党提出采用“逐条审查,全案表决”的方式,就已不妥。不过,由于“逐条审查”并未对“ECFA”的任何条文内容作出修改,也就勉强可以接受。但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送交“立法院”后,民进党却变本加厉,变着法儿地要阻挠拖延其审议进度。除了是提出必须召开“公听会”,听取协议所涉及的各行业人员的意见,才进入审查程序之外,还提出了“逐条审查,逐条表决”的方式。这“逐条表决”就有可能会构成修改协议中的一些条文,实际上一些民进党“立委”就曾声称要修改协议的部分条文内容。而国民党党团不知何故,竟也同意这个不合理,尤其是违背国际惯例的诉求,而王金平也采纳了这个诉求。这也正是马英九要发动“铡王政争”的诱因之一。

  这就违背“WTO”的规则了。因为按照惯例,“WTO”架构下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议,签署后在送请各自的国会审查时,只能是对全案进行审查、表决,要么就是全案通过,要么就是全案否决,推动重来,涉事各方再进行谈判,签署新的协议,而不能对其中的一些条文进行修改。因此,民进党“逐条审查,逐条表决”的诉求,及扬言要修改其中一些条文的态度,只能以一句“刁难”来敝之。

  其实,民进党又何尝不知道这项国际惯例?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在“立法院”审议“台新经济合作协议”时,民进党团不作任何阻拦,真正的只是发挥“橡皮图章”的作用了。因此,民进党中央声明的自我表功,就不啻是对其直接阻挠“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行为的自我鞭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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