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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扼杀中国民营企业

http://www.CRNTT.com   2013-09-25 09:21:21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央企中化化肥在2005年就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加拿大钾肥公司,而中化化肥现在是盐湖股份(盐湖钾肥换股吸收盐湖集团后的名称)的第三大股东,等于加拿大钾肥间接持有盐湖股份。按照云南省检察机关的思维,加拿大钾肥公司岂不是也有诈骗罪嫌?

  推而广之,工中建等几大国有银行上市时,无一例外引进了高盛、美银、德银等找略投资者。这些外资投行在限售期满后于二级市场套现,个个都赚了数百亿元,让云南省检察机关去理解,这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

  检察机关本身担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它更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但是,我们在这起案件中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形,它不惜以虚构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变着手法打击民营资本的正常投资行为,与国务院常务会议批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何其相似!

  把话挑明了说吧,云南省有关方面着急的不是青海省的国有资产流失,而是这笔委托投资形成的一度高达70亿元的市值。它要得到这笔横财,就需要罗织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把投资人判刑下狱,方能达到目的。

  正因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建立在凭空想象的基础上,案子到了法庭上,“囧事”就出来了——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循规蹈矩,也没有低估净资产,更不存在被诈骗的事实,使得这起诈骗案找不到受害人;没有受害人就意味着诈骗的事实不成立;没有诈骗的数额,就无法定罪量刑。

  不止是执法和司法机关,甚至有些媒体也犯了常识性错误,以二级市场的股价作为判断依据,认为这是国有资产流失。实际上,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是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条件,只要没有人为地低估净资产,上市后二级市场的股价哪怕被炒上天,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如果看到国企上市后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了就眼红,指责这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中投公司根本就不用满世界去找投资机会,干脆把中国所有的国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都包圆了!

  当天的法庭上,公诉人说:“表面上看,盐湖集团和云南烟草企业等部门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甚至有的部门还获得了利益。这一点由被告人和辩护人一再强调。但我们不能忽视且必须正视的是,具体国有部门的小利益,代表不了国家的大利益,为谋取个人或者具体国有部门的小利益而牺牲国家大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可耻的,也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既然“盐湖集团和云南烟草企业等部门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甚至有的部门还获得了利益”,那就表明国有资产并未受到侵害。在这起因民营资本投资国有企业而引发的所谓诈骗案中,检察机关以抽象的国家利益作为普通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不仅在法理上沦为笑柄,而且将国家利益与民营经济利益直接对立起来。难道民营企业通过投资获取合法的收益不符合国家利益吗?

  2012年12月1日,长江商学院院长项兵在一个论坛上说:“民营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GDP贡献率,还是就业基础,民营企业贡献了80%的就业机会,面向未来我们在改革方面必须迈出更大的步伐。”但是,那些国企本位主义者对国企效率低下、腐败丛生的现象充耳不闻,他们从骨子里看不起民营企业,将其视为后娘养的,有机会就会踩上一脚。

  目前,指控张克强等涉嫌诈骗罪陷入骑虎难下的境地,长达33个月的未决羁押,无论按照新旧刑诉法,都属于严重的超期羁押。法院无法在法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但法院对当事人一再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置之不理。这种罔顾被告人合法权利和民营企业利益的肆意妄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出于整人的目的,又该作何解释?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对此感到忧虑:“即使诈骗没有依据,也要想办法找点别的,证明检察机关没有抓错人。如果这样去抓一个民营企业家,早晚能找到被抓的理由,这很可怕。”(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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