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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海外投资的成功标准

http://www.CRNTT.com   2013-08-08 12:05:27  


资源类海外投资应以收益为主 控股非必要因素
  中评社北京8月8日讯/“中国企业资源类海外投资应以投资收益为主要考虑因素。在交易中应灵活设计交易架构,有时非控股的投资也可以达到同样目的”。财新网今日登载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研究李俊杰的评论文章“资源类海外投资的成功标准”,全文内容如下:

  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和收购,其中很大部分是在资源业。回顾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资源类投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和反思。

  对于资源业的海外投资,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投资的目的及其成功与否标准。笔者认为,还是应以投资收益为主要考虑因素,而对这类投资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意义要做客观审慎的评估。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2012年在评论中石化的海外投资时曾说过,“我们的投资并不是中国需要油。”中石化海外一年总共生产石油230多万吨,真正自己代理的只有120万吨左右,即使自己代理的也不是100%运到国内。傅成玉说,“石油是一个公开的市场,只要有钱就能买到,我们投资是为了赚钱。”(见《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11月16日报道“为‘走出去’而‘走出去’,风险就跟着你”),傅成玉的话表现出一种冷静务实的态度。

  在评估海外资源类投资的国家安全意义时,需要认识到产权并不一定等同于控制。在中国企业收购境外资源后,如果出现对中国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所有权并不一定能保证中国企业可以继续控制该资源,也不能保证其产出能顺利运回中国;未经任何兵棋推演而对这类收购寄予过高的国家安全方面的期望是不明智的。衡量这类收购还是应该回到经济基本面,避免根据潜在的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心甘情愿地支付所谓“中国溢价”。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资源类投资应考虑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好处,因为它有利于规避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果我们讨论的资源像傅成玉所说的石油一样具有公开活跃的市场,这种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好处本质上还是经济和财务上的;而且在资本市场上,资源类公司的股价一般已经反映了市场对相应资源将来价格的预期,也就是说以现有的股价收购资源类公司,已经在为市场预期中的资源价格上涨埋单。

  因此,这类收购一般有两种合理原因。首先,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资源价格将高于市场普遍预期,或者我们能挖掘出别人所不能挖掘的价值或协同效应,收购就是合理的;当然,对资源价格的这种更乐观的判断,必须以理性分析为基础,而不只是对过去资源价格走势的简单延伸。其次,即使没有对资源价格更乐观的预期,从分散风险和资产配置的角度,将一部分资金转为资源型资产也很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为此支付高昂的溢价就未必明智了。

  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资源类投资时,还应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交易目的和相应的风险和约束,灵活设计交易架构。由于资源类投资的特殊性,全额或控股收购(尤其是来自国有企业的收购)有时会引起东道国政府和民众的疑虑,增加交易的难度。另一方面,如果交易的目的只是获取稳定的资源供应,参股或与当地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很可能就能达到目的。

  日韩公司在澳洲资源行业的投资大都采取了非控股的形式,既实现了交易目的,又较容易为当地政府和社会接受。而中国企业和政府一度曾过于强调控股,增加了阻力,从而失去了一些原本有可能抓住的投资机会。比如,澳洲第三大铁矿石公司Fortescue Metals Group (FMG) 在开发初期曾多次来中国寻求投资,但均因中方坚持控股而作罢,中方因此错失了入资 FMG的最好时机(拙着《中国企业跨境并购》第四章对FMG与中方的融资过程作了详细描述)。令人欣慰的是,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矿业资源的模式已逐渐转变和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考虑多种的交易架构(见《华尔街日报》中文网2013年7月17日报道“普华永道:中国资本投资海外矿山模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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