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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犯罪:阶级斗争思维埋下戾气种子

http://www.CRNTT.com   2013-08-05 15:38:26  


 
  是的,反社会及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本质上是小概率随机事件。小概率意味着要预先防范堪比大海捞针,你很难根据实施者的某些具体特征来加以甄别;而且,极端暴力犯罪,个人的实施成本极低,造成的社会伤害极大,这种不对称性进一步增加了防范的难度。

  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社会,即使法治再昌明,都不可能杜绝残忍尤其是无脑的残忍。那么,社会就无法保卫自己了吗?实际上,对这类残忍尤其是有脑的残忍还是有招儿的。

  一是形成同声谴责的舆论。那些大量杀伤无辜者、制造更多更大的悲剧,以争取社会对其个人悲剧关注与同情的人,有任何值得同情之处吗?你(自称)受到伤害能成为你伤害无辜者、“报复社会”的充分理由吗?那些无辜的陌生人何曾伤害过你?这样的残忍根本不是为了恢复自己被损害的权利与尊严,而是侵害了别人的生命与自由;根本不是什么私力救济或弱者复仇,就是恐怖与反社会。

  二是大开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的方便之门,令有脑的残忍没有必要。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自由与财产而同态复仇、私力救济是自然权利。但私力救济是自我求证、自我执法,报复容易超过合理限度和殃及无辜,早已为现代法治社会所摒弃。现代社会以统一的正当法律程序取而代之,提供第三方取证与实施的标准化正义。现代政治学的实践早已表明,及时、足够、有效的公力救济,是舒缓社会戾气的正途。

  三是国家行政、司法系统不能成为唯一的排解渠道。必须允许社会的、民众之间的自我救济。目前,许多人对司法救济渠道的信心不足,这也是当下信访火爆的主要原因所在。但信访毕竟还是公权力的一种补偿机制,它绝无可能替代宗教、专业的心理疏导,或者有着相同遭遇民众的彼此慰藉。所以,必须允许各类社会组织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才是释放紧张的节流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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