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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瓜农尸检报告为城管脱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2 12:05:09 |
“诱发”死因公布,就能为城管减轻刑责? 之前几例城管打死人案,确因“殴打诱发疾病发作”做出了人们认为太轻的处罚 2008年,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一审宣判,数嫌犯被判刑3-6年。刑期较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认定“外伤致使魏文华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2011年,辽阳城管打死人案一审判决,数嫌犯获刑3-11年。判决中也考虑到“冲突、厮打,诱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 然而就法论事,牵扯到“外力与特异体质结合导致的死亡”,定罪确实复杂 公安部门表示,将综合尸检意见,厘清责任,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而网友最关心的,恰恰就是上述鉴定结论,对于6名城管最终的定罪量刑有着怎样的影响。 被害人邓正加本人存在基础性疾病,这在法律理论上成为特异体质。对于外力与特异体质结合导致的死亡后果,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特异体质的人对于外力的“应激能力”比较差,在遭受外力的情况下,非特异体质的人通常不会出现的后果,在特异体质的人身上出现了。这种情况下,特异体质本身不是死亡的原因,只是死亡的条件;第二种情况,在外力的作用下,特异体质人本身的基础性疾病发作,受害人因疾病发作而死,这种情况下,外力不是死亡的原因,而只是死亡的条件。 第一种情况下,尽管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但是外力仍然是死亡的原因,因此,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情况,外力只是死亡的诱发因素,在定罪量刑上,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在类似案件中,有些法院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还有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致害人的责任(在该案中存在致害人主动滋事的事实);更有一例是丈夫殴打妻子,妻子心脏病发作死亡,最后以虐待罪对丈夫判处了徒刑。 回到本案,城管能逃脱“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可能性并不大 综上所述,关键就在于要厘清,“殴打”和“特异体质”,哪个才是造成邓正加死亡法理上的原因。可邓正加的死因鉴定并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不过,要说清楚这个问题,也确实不能只看死因鉴定,还要综合打人者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来判断。 2010年的一起案件,李某和邻居因打麻将发生争吵、推搡,邻居倒地后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心脏病急性发作而亡;2003年,山东博兴农民刘某与另一村民发生争吵,并对他进行了殴打,致其死亡。经鉴定,死者像邓正加一样,脑血管畸形。 两案同是“诱发特异体质者的固有疾病”,但前者定为过失伤害致死罪,最终处以缓刑;后者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为10年(这个量刑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底限,可见因被害人有特异体质死亡的,即便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也会从轻)。区别在于:前案中的相互撕扯,是一种低暴力行为,通常不会造成伤亡结果,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不抱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后一案中,被告人对受害者进行殴打,这种行为足以对人造成伤害,主观恶意更大。 根据鉴定,死者左前额部、左颞顶部及枕部分别见三处形态不规则的头皮下出血,头部前额、枕部、双侧颈部分别检见头皮挫擦伤和皮肤擦伤。这说明外伤并非瓜农自发倒地形成,而是袭击所致,再结合目击证人的说法,可能是秤砣击打。这就不是推搡等“低暴力行为”了。所以,本案并不是“不能预见的意外”,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可能性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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