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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治的源头

http://www.CRNTT.com   2013-07-03 10:44:09  


 
  大体而言,新加坡法治的制度和思想源头,一是英国的法治传统,二是李光耀个人在日本占领新加坡时代的切身经验。

  在新加坡1965年独立之前,它已经实行了将近150年的英国普通法制度。新加坡独立后,虽然在某些方面根据本国情况作了灵活调整,但大体上没有改变通行于新加坡的英国法律传统。事实上,新加坡1994年才废除本地案件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条例,在此之前管辖新加坡的最高司法机构一直是英国枢密院。根据1993年的《英国法适用法令》,英国普通法在新加坡继续保持效力,除非经过本地法令的特别修改。

  英美普通法并非完美,但却有一些能够保障民权的核心要素,只要是成功实施普通法的国家,不管政府如何觉得不方便,都不能完全废弃这些要素,否则就会毁坏普通法体系的基础。要素之一是对个人自由的重视,二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三是程序规则至上,“程序优先于实体权利”。新加坡普遍继受英国普通法体系,即使没有普通法母国英国那样完善的权利保障制度,也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贯彻这些法治原则。换言之,现代法治一经贯彻实施,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就按照其自身规则至上的惯性运行,而不再可以把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并可以随时弃如敝屣。

  但是新加坡的严刑峻法、重刑重罚的法制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李光耀在日本占领军统治时期的切身经验。1942年2月,日军击溃守卫东南亚的英军,占领新加坡,将之更名为“昭南岛”。李光耀在日本占领之下生活了3个月,亲身经历了日本如何统治被占领区,本人也差点被屠杀。他后来在回忆录里对日军暴行痛加谴责,但也不讳言对他们铁腕手段的欣赏。李光耀称,“日治时期的3年零6个月,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阶段,它让我有机会把人的行为、人类社会以及人的动机和冲动看得一清二楚”。尤其是,“严惩不贷使犯罪活动几乎绝迹”,故而,“在物资匮乏、人们半饿不饱的情况下,可以夜不闭户,犯罪率之低叫人惊奇”。李光耀由此而领会到的经验是,“有人主张对待和惩罚犯罪应该从宽,认为刑罚减少不了犯罪,我从不相信这一套,这不符合我在战前、日治时期和战后的经验”。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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