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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化解中国投融资体制八大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3-04-13 11:09:53  


 
  第二,模式保障:根据不同的投资目标,围绕不同的投资主体,选择不同的投资模式。

  根据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相应的投资主体亦可分为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地方政府直接主导的投资,应该是纯公益性、低回报或无回报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投资,应该是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的、有稳定回报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的投资,应围绕具有相对较高回报率的建设投资项目。

  对此,不同投资主体所选择的投资模式,应该各不相同、有所区别。当然,在此过程中,根据不同项目特点,也需要创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联合投资模式(如BOT等项目投资)。通过这样的模式区分和创新,既避免政府过度介入竞争性投资领域,也弱化了政府间接运用商业性资金来支持公共项目建设的潜在风险。

  第三,要素保障:发展和创新不同的融资主体及融资产品,满足多元化的中长期投融资需求。

  在确定了不同投资主体和差异化的投资模式之后,还需要构建多层次的中长期融资保障体系,从而为投资建设提供可持续的、稳定的资金供给。一方面,考虑到投资在较长时期内仍是中国经济的主要拉动力,而缺乏中长期金融机构将制约有效投资增长,因此应该着力打造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基金类机构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等,以及如何规范引导商业性金融的中长期政策性投融资业务。另一方面,根据不同的投资模式特征,努力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体系,包括各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产品,以及探索通过证券化等创新而促进中长期信贷的流动性。

  第四,项目保障:发展真正有利于增长和居民服务的公共投资项目,保障非公共投资的质量和回报,避免投资的低效膨胀。

  投资建设项目的选择,决定了投融资体系能否形成良性循环的模式,也影响到未来的经济发展能否保持高质量,及能否充分吸收不断扩张的债务杠杆率。

  一方面,政府和国有企业主导的投资建设,应该真正符合地方或区域间的公共利益,有利于经济良性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在项目的选择和事后评价中,应该充分引入立法部门、非公共部门的第三方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化主导的投资项目,为了使其能够真正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需要政府真正放松管制、减少干预,切实推进国有资本的逐步退出,并且给予民营主体给予更多的财税支持,使得投资能够有效促进技术进步、生产效率提高,从而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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