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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捐精猝死事件

http://www.CRNTT.com   2012-07-10 12:21:14  


 
  按照郑金龙的说法,为了打这场“力量对比悬殊”的官司,他在将近一年里花了28万元,基本上这些钱都是高息借来的。“吴玲和郭涛销毁了所有证据,我为了重新搜集证据要花钱;华中科技大学势力太大,吴玲家里仗势欺人,我出于人身安全考虑请了民工当保镖也要花钱;我把搜集到的6箱证据按中英文不同语言制作成电子版,还买了笔式录像机、扣式录音机、钥匙吊牌摄像机,一买就是三四套,还有个数码相机,日本进口的,因为华中科技大学拒绝交资料,我买这些都是为了搜集证据用的;此外就是车船费。”

  “为什么不用这些钱请律师呢?”面对本刊记者的疑问,他回答说:“律师开口要按标的收费,我索赔400万元,按比率律师要收36万元,加上代理费,车船费最后一共要收五六十万元。”这4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呢?郑金龙说,他曾经在研究生科郭老师的办公桌上看到过一份材料,硕士研究生的收入大概每个月6800元,博士生是每个月1.28万元,郑刚是读完硕士再读的博士,所以他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硕士生的收入加上博士生的收入,按最高20年计算,再加上父母抚养费,丧葬费,算下来就是400万元。“我本来要索赔1000万元的,但是我在省高院上访的时候,院长说按规定,有外科学博士学位的年薪能达到50万元,按这个级别起诉赔偿至少1000万元,但是法院会驳回,所以我只索赔了400万元。”

  在本刊记者的一再追问下,郑金龙才坦诚,这是找的老河口的黑市律师帮他算出的索赔金额。“我也找过正规律师,去了中南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人家一听要告华中科技大学都吓得尿裤子,不敢代理。”本刊记者再问:“那你为什么不相信昨天刚见过的盈科律师事务所湖北分所的律师呢?”郑金龙有些不屑地回答,“他只能哄骗不懂法律的人。按湖北省高院的文件,城镇居民因车祸死亡最高赔偿金50万元,科研人员平均最低赔偿88万元,盈科给我算出来的赔偿金最多50万元,要是再打个二审,赔偿金还不够我打官司的所有费用,免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是在6月20日看到关于郑金龙打官司的相关报道后主动联系的郑金龙。“所里的几个年轻律师很同情郑金龙,他们讨论了之后打算免费帮郑金龙打官司。”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成传育对本刊记者说,“我们代理案件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对当事人的意向有个初步判断,基本一致后再签合同,然后对事实进行核实,再处理证据。这位老人期望值过高,和我们的分歧很大,谈了40多分钟后,我觉得不宜代理。”

  成传育说,按照一个律师的逻辑,这个案子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儿子在捐精的过程中死亡了,死亡后家属签了份协议,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从生命健康权案件角度立案。”

  成传育问了郑金龙三个问题:一是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是关于协议补偿问题;三是赔偿金额过高。“华中科技大学严格意义上讲属于教学科研机构,同济医学院是其下属院系,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是设立在医疗机构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他应该告湖北省人类精子库而不是华中科技大学。当事人家属与院方签署的补偿协议是一个法律障碍,协议书称,‘郑刚系自愿捐精,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同时减免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其后加入了一个强制性条款:放弃任何主张权利。如果要主张赔偿,必须先破除掉这个法律障碍。基于两个理由可以破除这一障碍:其一,既然是出于人道主义,就不应该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其二在死亡原因不明,责任不清的情况下,限制一方的权利可以作为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这一协议。”成传育说,在协议障碍可突破的前提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研究中心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国家卫生部的规定,精子库应该设在医疗机构里,不应设立在科研中心下面,精子库独立运行,属于医疗机构的一部分。湖北省人类精子库于2012年5月14日搬迁至武汉同济生殖医学专科医院(三阳广场),此前一直设立在同济医学院计划生育研究所内。”但即使打赢了官司,赔偿金额也是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赔偿20年计算,粗略估算30万元多一点。这和郑金龙的预期相去甚远。

  郑金龙临离开的时候说了一句话,让成传育印象深刻:“他说,最后就赔个几十万元,我还请你们北京律师搞什么?这不是掉你们底子吗?”

  事实上,在死亡赔偿案件开庭前,郑金龙还在老河口打了场“继承权”官司,被告是郑刚的妻子吴玲,争的是郑刚婚前在老河口从单位买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他说,因为吴玲的父亲是老河口审计局的,和法院院长熟,一直“告不进”。为了立案,他找了一位“有关系”的陈姓律师,花了2万块钱。他计划中,还要在老河口和吴玲打一场金额为15.1万元的“债务”案。他告诉本刊记者:“这两场官司我都不想打。我不是为了钱,就是觉得吴玲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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