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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丢钱包 为何老能找回来

http://www.CRNTT.com   2012-06-16 09:25:56  


宜兰县拾荒妇人杨黄牡丹拾获110万元(新台币,下同)现金,原封不动送到派出所,让失主破涕为笑,善举让妇人获得“台湾之光”的称号。
  中评社北京6月16日讯/近期,知名人士韩寒与蒋方舟相继在台湾丢钱包被找回,一名杭州男子半年前在台湾丢的钱包也被寄回大陆。网易新闻另一面今天登载文章“在台湾丢钱包为何老能找回来”指出,失而复得的高概率背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原因,对拾获物品有法定期待权的台湾,允许拾得人向遗失者索取报酬,从而真正激励了拾金不昧,符合人性的制度反过来最大程度地呵护了人性。  
  
 台湾遗失物认领时支持拾得者的支付报酬请求权  
 
   台湾认领遗失物品要支付报酬承袭日耳曼法,法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三成报酬 

  从古到今,如何认识、协调和处理遗失物拾得制度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一直是一个颇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在日尔曼法中,在遗失人认领遗失物时,则将原物交还遗失人,但其必须向拾得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台湾民法第805条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可以)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三之报酬。也就是说,遗失人除了必须补偿拾得人为此的支付外,还有可能收到拾得人十分三之报酬的要求。这一规定后来改成了十分之一,中低收入户可以减免,另外还存在一些由法官来认定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指的报酬是拾得人有权索取的上限,他当然也可以放弃不要。

  如果拾得人要求报酬,但遗失者拒绝给予的话,拾得人可以对所拾得物品实施留置。在台湾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例:2010年的时候,南台湾一所大学法律系学姐捡到学妹遗失的4万元(新台币,下同),就曾以台湾民法规定,要求学妹必须给她三成作为报酬,否则要行使台湾民法的“留置权”扣住4万元。可以看出,对遗失物品有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无形中让消弭了拾得人“得而复失”的心理落空。如果他真是对遗失物品存占有之心,在兼顾道德文化等因素后,他完全可以选择先交还给失主再要求报酬。 
   
  台湾大学生捡到十万元交给警局,半年内无人认领于是便归他所有 

  如果暂时找不到失主,而是先给了警察机关,对拾得人来说,也意味着更大的收益可能。台湾民法中第 807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或其拍卖所得之价金,交与拾得人归其所有。今年2月份中新网曾报道,台湾屏东一位黄姓大学生在路边捡到一包10万元的现金,家境不富裕的他,没有把现金占为己有,第一时间就送到警局,而这包10万元的现金半年内无人认领,于是就依法全归黄姓大学生所有,他开心地去派出所领回这笔大红包。

  大陆沿袭了苏俄民法的规定,无报酬请求权,无人认领无偿归国家所有 

  与日耳曼法典规定的不同,苏俄民法典规定拾得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而无报酬请求权,而且拾得人亦没有在一定条件下取得该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如果6个月内没有发现遗失人,遗失物即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遗失人在6个月期限届满后出现,其无权要求返还遗失物,也无权索取赔偿费。

  大陆沿袭苏俄民法规定,且传统观念向来强调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因此物权法并未将拾得遗失物确立为所有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只规定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其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该款条文简单,并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对遗失物拾得所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未予以规范,加之迄今亦没有对其作出圆满解释,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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