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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也该“化学阉割”强奸犯吗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9  


 
  当然,有的支持者考虑的也是犯人的人权,比如用“治疗”来代替“服刑”可能更人性化,这是受到从上个世纪5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的“犯罪医疗法学派”的影响,该学派将犯罪视为一种疾病,将犯人视为病人。

  而有的反对者支持的则是公共利益,比如因为怕这样会激起犯人对社会的报复。

  事实上,考虑公共利益的也是为了保护潜在受害者的人权,大家还是都以人权为考量,侧重点不同而已。

  四、眼下考虑“化学阉割”还离我们太远

  对“儿童性侵害”的基础保护措施都还远远不够

  1.在定罪量刑上还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

  “强奸男童”成法律空白。曾经红极一时的歌手红豆在1998年到1999年间先后猥亵了7名男童。东窗事发后,他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结果他两年多就假释出狱。其后更继续再犯,“二进宫”。红豆所遭受的刑罚实在太轻。这是因为“强奸男童”在我国实际上是一项法律空白,以至于许多人被轻判。

  “嫖宿幼女罪”更是开了法律后门。在中国法律中,还有一项“嫖宿幼女罪”广受非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只是在法定年龄上略有不同。可“嫖宿幼女罪”却让许多人钻了法律漏洞,甚至根本就不用受到刑罚。(专题:《嫖宿幼女:留给男人的法律后门?》)

  2.办“儿童案”与办正常案程序无异,忽略儿童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缺乏保护女童被害人权益的配套措施或规章制度。司法人员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使其处境更为恶劣;另一方面,对被害女童的反覆询问,给其造成“二次伤害”。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当然,对男童而言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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