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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联党提踢馆式公投案再次锻羽而归 | |
http://www.CRNTT.com 2011-11-30 08:58:00 |
其实,不用“公审会”来审核,也可知该“公投案”并不符合所谓“公投”的适用事项。实际上,《公民投票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全国性公投”的事项有四:一为法律之复决;二为立法原则之创制;三为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四为“宪法修正案”之复决。而“废除公审会”则并不符合上述各项要件。由此可见,黄昆辉是以“玩”的心态,来操弄该“公投案”的。 其实,引发黄昆辉提出此“废除公审会公投案”的肇因——黄昆辉先后三次提出“ECFA公投案”但都遭到“公审会”驳回的本身,就是在“玩”。因为台联党提出“公投案”的原旨,明明是反对“ECFA”,但其所提“公投案”的主文,却使用正面表达方式,以“你是否支持政府与中国签署ECFA?”来表述。本栏在“ECFA公投案”于去年八月间第二次遭到“公审会”驳回时就曾分析指出,从台联党的“公投案”的立场看,它所要表达的是反对“ECFA”的态度,但其“公投案”的主文表述却是正面表述,是不符“复决”的逻辑的。因为按照“复决”的原则,其主文表述应是“你是否反对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实际上,这种正面表述方式,将令多数民众无法弄清“公投案”主文究竟是反对还是赞成“ECFA”,容易使投票人产生错误认知。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公投”的“门槛”甚高,过去实施的三次六题“公投”,均是连“投票率过半”的第一道“门槛”都无法跨越,就更遑论要跨过“赞成与否”的第二道“门槛”了。黄昆辉显然明白到,倘是以其原旨的“你是否反对两岸签署ECFA”来作“公投案”的主文,肯定将会遭到否决。而按《公投法》规定,“公投案”遭到否决后,任何人和任何团体任何政党均不得在三年内再次提出同一内容的“公投案”。或案无法通过。而台联党却是以正面表述方式来表达反对态度,就是意图使用偷换概念的做法,借助“门槛”极为难以跨过的机制,让“是否支持两岸签署ECFA”的“公投案”无法获得通过,就等于是反对签署“ECFA”。 同样,黄昆辉今次以“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设置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应该继续存在?”的正面表述来作“公投案”的主文,而不是以表达其原旨的负面表述来呈现之,也是企图借助“公投”的高“门槛”,使之遭到否决,从而达到废除“公审会”之目的。因而是再次存心“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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