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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带不来公平正义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0:22:23  


司法唯一的追求就是实现公正,给它添加无法承担的责任往往会两败俱伤
  中评社北京10月28日讯/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至此,近年司法系统多次强调的“调解优先”原则有望在法条中正式确立。这也意味着,调解制度事实上已经代替了司法判决制度成为中国式落实正义的主要方式。

  ■ 在调解与审判间摇摆

  调解率曾经从七成下降到三成,如今又超过一半,重新成为司法主流

  诉讼调解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重判轻调”,再到如今“调解优先”,呈现的是“U”型演变过程。“审(判)调(解)结合,着重调解”一直被看作是“司法为民”的典范。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内开始推崇“正当程序”、“诉讼时效”、“谁主张谁举证”等现代西方法治理念,法律及司法的正当性日益被重视,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逐年下降,全国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从71.73%下降到2002年的30. 32%。

  “重判轻调”格局的改变起于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随后,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基调的司法改革使“马锡五审判方式”重新回归,“调解优先”作为“矫正司法职业化弊端”的药方,逐渐成为司法系统工作的新主流。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率从2004年31%持续上升至2008的58.86%,许多基层法院达到70%以上。

  ■ 调解是高质量司法?

  明文规定调解率百分比,并与法官考评挂钩,强制调解不可避免

  最高法于2004年和2007年相继颁布关于强化调解优先的司法解释及意见,尽管没有明文规定调解率,但各地普遍采用一定的调解率来激励法官,优先选用调解结案。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根据案件审级的不同和受诉法院的级别差异,分别确定了60%、70%甚至高达80%的调解结案率。具体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中,调解结案率的提高,有助于降低上诉率,降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数量,而这些指标都关系到法院(院长)的成绩,继而与法官考评、年终奖惩以及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

  一般而言,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的固有利益越小,其对于纠纷的结局越具有中立性,获得其支持所需要的当事人主张的正当性就越重要。然而,激励机制的存在使得法官有可能不顾当事人的主张正当与否,而站到与自己利益最为有利的一方。哪怕一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也会在法官的威逼利诱之下被迫同意,造成“被同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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