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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萍“反同”之争的误区

http://www.CRNTT.com   2011-07-06 10:39:02  


 
  3.吕丽萍当然有权利批评同性恋行为

  基督徒毕竟是少数人,说对方的行为是“罪”,即使基督徒的本意并非歧视,被指责的人却会感觉受到了歧视。歧视他人不是什么好行为,但并不等于吕丽萍不能这样做。从法律上来说,政府是法无授权皆不可行,普通人是法无禁止皆可行,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歧视同性恋者,那么吕丽萍显然可以表达对同性恋行为的歧视。

  而从道德上来说,近十几年来在美国“politically correct(政治正确)”这个概念比较流行,现在美国人说黑人都得说“非裔美国人”,否则就是没教养,这个风气流传到了中国,大家也觉得这样说话是素质的表现。但即使在美国,什么样的语言算是不“政治正确”也要根据其社会具体情况,比如说“黑鬼(negro)”就是歧视,说“白鬼(honky)”则基本上只是个玩笑。中国并没有迫害同性恋的社会土壤,要说在中国批评两句同性恋就是“歧视”或“打压”,大概也过于敏感了。

  4.同理,同性恋者支持者也有权反对吕丽萍

  既然法无禁止皆可为,吕丽萍可以批评同性恋,同性恋当然也可以批评吕丽萍。虽然现在支持吕丽萍的和支持同性恋的,双方都号称要捍卫自己的言论自由,但他们都没有被对方用强制行为禁止说话,其实还谈不上言论自由受到危害。

  美国人把politically correct捧上了天,许多以“维权”为号召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强权,例如现在的美剧里,如果没有涉及同性恋剧情,就会被维权组织抗议施压,要求编剧加入同性恋剧情,《傲骨贤妻》就遭遇到这种待遇。这当然属于政治正确“踩过界”,不过中国还远远没到这个程度,包括金马奖抵制吕丽萍,也无非就是金马奖组委会对“反同”者的歧视,吕丽萍有权“反同”,他们当然也有权这样做。

  ■ 同性恋权利运动已成风潮

  5.“反同”究竟是反对行为还是反对对象

  如果同性恋倾向是由基因决定且不可改变的,那么毫无疑问,任何的“反同”言论,都不是对同性恋行为,而是对同性恋者这一“物种”的歧视,类似于纳粹对犹太人的反对。但目前看来,“同性恋是先天决定的”只是一个流行谬误而已。杰弗里.沙汀诺瓦博士在《人类性行为期刊》上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同性恋是遗传的——没有任何研究声称这一点。只有一些出版物和研究者这么做,因为他们要面对公众,说的是套话。”

  1993年,科学家迪恩.哈默宣布同性恋基因的存在引起曾一片欢呼,然而批评者认为,哈默自己就是一个同性恋者,其他遗传学家们进行同样的研究,却并不支持他的结论,甚至哈默自己也承认,所谓同性恋基因的作用并不是决定性的。社会学家斯蒂文.戈德堡博士则直截了当的说:“事实上,所有证据都是反对决定性生理因素的说法的,而我也知道,没有任何一个研究者认为这种决定性的生理因素存在……这些因素起的是一个倾向性的角色,而非决定性的角色……在这个领域里,我没有见过任何人会脱离环境因素解释同性恋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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