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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萍反“同”错在哪儿

http://www.CRNTT.com   2011-07-04 09:09:41  


 
基督教反对但不仇视同性恋   
   
  圣经对同性恋态度存在不同诠释

  对于同性恋的看法,不同宗教,甚至是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的态度都存在差异。基督教关于同性恋是否为罪恶的问题争论已久,主流教会认为同性恋行为是罪,尤其是相对保守的天主教,反对立场更为激进;此外,也有少数教派认为同性恋行为不是罪恶,2003年美国圣公会就曾任命公开表明同性恋身份的罗宾逊牧师为主教。 

  反对同性恋者,一般多引用圣经中《创世纪》《利未记》《罗马书》等篇章作为论据,但由于圣经形成过程有许多人为因素介入,后世对其理解常存在混淆或冲突的说法。对圣经的不同诠释——“释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立场,后现代主义认为任何基督团体实际上都无权宣告自己掌握了唯一真理。 
   
  基督教徒无权审判他人,更倡导宽容与爱

  在基督教中,只有上帝才有判人有罪的审审权,其他人没有,动辄裁判他人最终会受到末日审判。基督教徒只用上帝的教导来要求自己,却不拿去裁判他人,见到他们认为的罪行,只会为他人祷告,不会滥加指责。

  在基督教的传统观念中,同性恋是罪,但这并不构成仇视同性恋者的理由,因为基督教更倡导的是宽容和爱,持的是“憎恨罪,但爱罪人”的立场。神学家斯托德说:“在同性恋者地内心深处,是无边的孤寂感。他们和任何人一样,渴求爱与被爱,也极盼得着生命意义与价值,并整全的人格。如果同性恋者在‘教会大家庭’也找不到上述种种,教会中人还有何颜面说什么‘教会大家庭’呢? 

借宗教之名反同的可能性难以排除
   
   教义中不只同性恋有罪,“人生来便有罪”

  吕丽萍夫妇以宗教的名义反对同性恋,其实也存在偏颇之处。按基督教传统教义看,同性恋有罪,但这里的罪和日常语言系统中的“罪”并不是一回事。这种罪按照基督教的教义属于原罪,“人生来便有罪”,每个人都是罪人,时时在犯罪,也都要因罪而受审判。不独是同性恋,婚前性行为,离婚,再婚也都是罪。而如果严抠教义的话,圣经甚至认为奴隶制是合乎道德的,这在今天显然无法成立。

  面对诸多“罪”,单单挑出同性恋来说事,很容易让人认为她其实只是以宗教为借口来阐述她个人对于同性恋的反感。早在2007年,孙海英就曾经公开称“同性恋就是犯罪!我有证据!”,这已经超过基督徒的同性恋观,而有给人定罪之嫌。

  宗教因素影响并不根深蒂固,美国同性恋运动领袖也是基督徒

  事实上,在同性恋的观念上,宗教因素的影响并非根深蒂固。2009年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天佑鲍比》中介绍到,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的著名斗士Mary Griffith本是个虔诚的基督徒,对同性恋极为反感,以致同性恋儿子被逼走上绝路。儿子自杀以后她才开始反思,在广泛接触同性恋群体之后,她开始深刻反省自己对同性恋知识的缺乏和对圣经的误读,并最终成为洛杉矶同性恋运动中的领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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