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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背后的刑罚争议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14:41:41  


 
  □ 反对派:醉驾值得入刑吗?

  ——醉驾入刑好处甚多,为何上至最高法院下至普通法律学者却对其莫衷一是?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质疑1:醉驾不必单独列刑

  现行交通肇事罪里面已经有对醉驾的补充规定,当罪驾已经造成悲剧,对它的惩戒是存在的,没有必要单独再去搞个醉驾罪名。醉驾之所以特别引人重视,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醉驾肇事事故一般都会和贫富矛盾联系起来,比较引人关注,其危害性也被片面夸大。其实中国绝大多数交通亊故、尤其是重特大亊故,并不是醉驾造成的。相比起醉驾,大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才是更恐怖的公路杀手,是不是要把疲劳驾驶和超载也入刑?

  质疑2:醉驾行为本身难以构成犯罪

  大多数罪名要以犯罪后果的实现与否和严重程度作为定刑的依据,杀人和强奸未遂也构成犯罪,但必须要有犯罪的主观恶意。而那些被交警拦出的“醉驾”者,既没有造成他人的财产或生命损失,也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把这些人当成罪犯,缺少刑罚犯罪的构成条件。

  质疑3:刑事处罚是否适当

  归根结底,醉驾本身只是一个危险行为,不是一个危害行为,对这种铤而走险的行为,吊销驾照已经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惩罚,完全能起到惩前且毖后的功效:驾照吊销期间根本连驾驶车辆的权利都已经被剥夺了。当醉驾没有造成悲剧,并且可以通过吊销驾照避免醉驾者下一次制造悲剧,再进行刑事惩罚就过于严酷而多余。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讲话也指出,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不应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派的理论基础:刑罚不是越重越好

  1.必须警惕立法崇拜

  刑罚不是万能的,动不动就呼吁立法,呼吁重刑,这种依靠密织法网来治国的思路,恰恰是政治短视的表现。“法治健全”的意思并不是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而是应该构建法律的统一性,订立新的法律意味着出现旧有法律不能解决的特殊状况,这实际上是影响法律统一性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旧有法律中去挖掘解释力,让“特殊状况”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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