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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果真“和解”了

http://www.CRNTT.com   2010-12-27 09:31:26  


 
  多方面的意图搅在一起,使人很难判断哪些行为是基于肇事方的私人意图,哪些行为是基于权力维护自身形象的努力。然而,阴影重重的事件处理,除了达成肇事方可能得到较轻处理的目的,不过是使治理的形象、法律的形象蒙上更重的尘垢。

  车祸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车祸案件变成“李刚门”就复杂了。如果说,由车祸牵出“我爸是李刚”,一定程度上“李刚门”还只是显示人们对权力揳入案件处理的担忧。那么,和解过程则坐实了人们的忧虑,那就是权力果不其然地发挥了作用。由此,车祸案件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案件,它的处理成为权力作用的一个验证。而且所谓和解也不再是一次车祸的和解,而是一个新的事件,按照“门”造词法,这个事件应称为“李刚和解门”。

  “李刚和解门”,既是“李刚门”的一个片段,也是“李刚门”由猜测变成确证的一个污迹。“李刚和解门”既是李刚或者比李刚更强的肇事方私人背景的显示,也是各种权力不知出于私谊、同门之谊、阶层之谊还是出于公共利益误判而干预事件进程的表现。

  在和解中,车祸受害者一方再次受害,这次受害是公开、正当地表达和主张的权利被权力直接侵损。遭遇车祸属于不幸,遭遇权力侵损属于更大的不幸。车祸受害只是意外,而二次受害则是有意的;车祸受害无所谓屈辱,那是身体被人为的祸难而摧毁,而二次受害乃是社会地位而导致,并且伤害人格与心灵。

  “李刚和解门”,是车祸肇事者家属与所有相关权力,共同迫使车祸受害方家属接受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既有“双方不再联系”,以防受害方纠缠,同时要求受害方“不接触媒体”,从而避免了媒体的追问。车祸肇事方与公权力能够迅速走到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防备受害方和媒体。这就是当代生活的一幅画像。

  河北大学校园不仅是发生了一次车祸,更是拉开了“李刚门”的一条引线。车祸案件,自有车祸案件的处理;而“李刚门”的加入,会使车祸案件不再被作为普通的车祸案件去处理。“李刚门”通过“李刚和解门”而昭然呈现,而且更深刻地揭示了权力的协同作用。

  车祸事件使一个家庭破碎,又由于“和解”而使这个家庭意见分离、感情分裂。这个车祸事件同时使社会产生挫败感,显示权力与社会加速度地反向而行。“李刚门”的后面,站立的不只是一个“李刚”,更是一个与加害者同在的团队。这就是“李刚门”透露的信息。
单士兵:“李刚门”赔偿协议别捆绑正义

2010年12月27日07:40东方网 单士兵 媒体人

  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内的“李刚门”事件已经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原来,在11月初,李启铭家人和陈晓凤父母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现在陈晓凤父母已经拿到了协议中约定的46万元赔偿。据协议,家属不得再和李刚家有联系,不得和媒体接触。律师称赔偿可能将影响对肇事者的量刑。(《齐鲁晚报》12月26日)

  河北大学飙车案达成赔偿协议,从某种意义说,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毕竟,赔再多钱,也换不回命。事实上,陈晓凤的父亲陈广乾对着记者一边感叹“对不住女儿”,一边痛苦叩问,“你说我能不恨这个孩子(李启铭)吗?我等着法律判决。”从中不难看,这种妥协并不标注着原谅,更多的是一种深沉的无奈。

  “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套用《人民日报》今年这个很给力的标题,也许有人会去质疑这种达成赔偿的妥协行为。但是,我绝不认为这意味着受害家庭的趋利化,应该受到所谓的人性与道德谴责。恰恰相反,我甚至为陈广乾顺利拿到这46万元赔偿而略感安慰。人没了,能让活着的人活得好一点,也是有意义的事。

  请原谅我作为旁观者的这种过度理性。46万元不是小数目,绝不是所有类似受害家庭都能如此迅速拿到这样的赔偿的。如果不是引发民意狂轰,或许受害家庭连这样结果都得不到。毕竟,太多经验提醒人们,应不惮以最大恶意来揣测一些可能失范的权力。

  民事赔偿的妥协,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问题是,这样的妥协,到底会不会像律师说的那样——对李启铭将要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会有“很大影响”。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谁也不应该去简单判定这种妥协产生的“影响”都是非正义的。诚如律师所言,“积极进行合理民事赔偿,会减轻刑事责任中的量刑”。如何不让这样的和解带来危害法律公正性的效果,才是问题的关键。

  遗憾的是,现在这种赔偿协议捆绑着很多“条件”。比如,家属不得再和李刚家有联系,不得和媒体接触。这实际意味着,“李刚门”接下来会进入更加沉寂的状态。很显然,这种不让与媒体说话的行为,很容易产生一种权利捆绑。毕竟,公民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公民抗议权利侵犯,很多时候都需要公共舆论的帮助。在不得和媒体接触前提下建立的赔偿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霸王条款”。

  让民意的归民意,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在通往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这该成为一种常识。过度担心公共舆论介入影响法律公平,本身就是不自信的表现,法律也应该在公开透明的情境下运行。从这个意义看,现在“李刚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不应该捆绑公民的自由表达,那样反而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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