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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如何更温柔地推倒你

http://www.CRNTT.com   2010-12-20 09:42:44  


旧版《拆迁条例》一度被认为是接暴力强拆的罪魁祸首
  中评社北京12月20日讯/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刚出,其中包括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等条款备受好评。在“二稿”征集意见期间,各领域专业人士纷纷发表意见。这里,我们希望通过对一些代表性意见的梳理,分享他们对于一个更理想的拆迁条例的思考。

  “公共利益”的弹性应该更小

  ——拆迁是个牵涉多个利益主体的问题。如何界定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既重要却又复杂,也常常是公众争议的焦点。中国现行的拆迁条例只指出拆迁“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却未对“公共利益”具体范围作出规定;本次二稿对“公共利益”采取了列举方式来界定,并指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都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意见1:公共利益口子还应收窄,防止此概念被滥用

  通过对比拆迁条例一稿不难发现,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上,定义明显扩大化了。参加过拆迁条例专家论证会的经济学博士马光远指出,新拆迁条例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统统列入“公共利益”的做法,可能让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变得极为庞大,在实际操作中,从修建养老院到建娱乐场所,都可能被冠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名征收居民房屋。他提出,定义公共利益不应兼顾“经济性”、更不应将某些商业项目纳入公共利益(哪怕以加速城镇化为目标)。一旦“开了口”,就容易在制度上形成“漏斗”。只有收窄标准,才能防止假借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不断出现。

  意见2:应增加“商品房非公共利益”的排除性规定

  除了公共利益界定太宽外,不少法律专业人士也对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纳入考虑范围提出质疑。长期办理拆迁案件的律师王令提出,延续将旧城区改造视为公共利益的做法,容易给“房地产开发商留下了口子”。他还称,在不少地方,大部分危旧房改造最后都用在了商品房开发,新条例若如此规定,可能让日后的实际操作纠缠不清。他建议应该对公共利益增加“排除性规定”,比如明确“商品房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

  补偿标准在进步,但活儿还需更细

  ——征收居民房屋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补偿标准──因为“公共利益”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抽象概念,而应该是“私人利益的总和”。为消除歧义,二稿将以往使用的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改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增加了关于“回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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