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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用“技术”手段应对台湾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0-10-26 11:51:10  


 
  其实,中方在PCA谈判中可以找到为欧盟所接受的方案,那就是,从一种技术的视角去处理台湾问题。一方面,中方可要求欧盟在谈判文本中载入相应的定义条款,明确界定作为谈判方的中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协定中的准确含义(编按:就是定义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对此要求,欧盟不太可能简单地回避或拒绝。原因很简单,如果连作为谈判一方的中方的准确含义都不愿确定,中方就没有任何动力和理由,去与欧盟进行任何协定的谈判。通过界定“中方”在协定中的含义,即可间接地将台湾问题纳入欧盟承诺的内容之中。

  另一方面,在协定的序言中,中方有必要进一步要求欧盟确认是在遵循联大1971年第2758号决议基础上达成协定具体条款。载入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目的在于,该决议明确肯定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与立场,是目前所有国际文件中,最能满足和肯定中方要求与实际地位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或任何其中一个步骤,在不直接正面涉及台湾议题的前提下,就可以既满足中方关切,也满足了欧盟的主张。更主要的是,中方没有理由不在如此重要的协定中,预防台湾问题可能的进一步“发酵”。从长远效果来看,上述技术方案,实质上能够有效地堵塞台湾问题今后在欧盟范围内“恶化”的可能性。相较于中方此前单纯的政治立场与表达,其作用与意义更为彰显。

台湾问题技术化的意义与要旨

  实际上,正如笔者此前曾经指出过的(见《联合早报》9月1日“后ECFA时代:马英九开始“亮剑”?”一文),对于台湾问题,无论是其“国际空间”问题,还是美对台军售问题,抑或是台湾本土的“台独”问题,中方的传统应对思维一直是政治性和军事性的,坚持政治立场正确优先,很少从法律角度,特别是法律预防角度去思考和谋划台湾问题。其结果是,大陆的对台政策,基本是被动的、防守型的,少见主动出击性的对台政策出台。30年来,对于台湾问题,大陆只能是“见招拆招”。但是,一旦相应问题以法律形式出现时,大陆的应对招数则往往“相形见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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