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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外签FTA 可能性与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10-09-19 00:22:52  


 
  此外,WTO中“一国四席”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同为WTO成员的两岸四地因此具有同等的对外签订国际经贸关系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也并不意味着香港、澳门、台湾不仅相互间可以自由地与WTO其他成员签订FTA之类的协议。因为,从国际法主体身份看,非主权国家实体虽然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其主体资格与权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例如,作为非主权主体的国际组织的权力与权利是成立该组织的成员授予的,不能超出授权的范围。单独关税区通常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组成部分,或是若干主权国家通过让渡对外经济关系权力而结成的在其对外经济关系上享有自主权的经济共同体。由于单独关税区不是主权国家,作为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它本身没有缔约权,对外签订国际经贸关系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资格必须得到其所属主权国家的授权或确认,并且其行为与活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事实上,GATT1947第26条第5款(c)在规定单独关税区被视为GATT缔约方的条件时,就强调该单独关税区需要经对其负国际责任的缔约方提议并发表声明证实该单独关税区“在其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中规定的其他事项上”享有完全自主权。

  正是基于此认识,WTO下的香港、澳门、台湾并不天然具有独立的与其他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签订FTA之类协定的权利,而需要得到中国政府的授权或确认。事实上,关于这一方面,香港、澳门已分别在《中英联合声明》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葡联合声明》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授权。但由于两岸政治关系僵局的障碍,两岸当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磋商,中国政府也没有就此问题发表声明,台湾还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授权。所以,当前,台湾是不能与任何其他WTO成员签署FTA之类的协议的,除非得到中国政府的授权或确认。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中国政府当初同意台湾以单独关税区身份加入GATT/WTO,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就已间接同意或授权台湾可以单独关税区身份加入其他国际经济组织或对外签订FTA了。即便两岸签订了ECFA,也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就已间接同意或授权台湾可以对外签订FTA了。因为,中国政府在处理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方面至今都是根据具体情况以个案方式进行的,从未采取通案方式。另一方面,台湾以单独关税区成为WTO成员,也并不意味着台湾就可以单独关税区身份对外签订FTA了。因为,WTO并没有明确规定单独关税区一旦成为WTO成员就具有了与其他成员签订FTA之类协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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