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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联ECFA公投的矛盾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06 10:01:34 |
第一种可能性乃唯一构成“通过”的状况。这意味着民众支持政府所推动的政策,其结果是正当性的强化。第二种可能性在最近的公共讨论中几乎完全被忽略,却最值得深入分析。依据《公投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此结果仍为“否决”,所以将不会产生公投案通过时,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有关重大政策者,应由权责机关为实现该公民投票之内容之必要处置”的法律效力。而这也揭示了此次台联ECFA公投案最严重的悖论:即使投票反对ECFA的民众过半,仍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阻止政府所推行的政策,从而剥夺了反对ECFA民众的复决权。所以,本公投案并不如表面上看来是让人民对重大政策复决,而是注定缺乏复决效力的;因为无论是“通过”或“否决”,所有三种可能结果都无法阻止或推翻政府现行政策。这是领衔人以政府政策做为正方表述的提案方式,在逻辑上所导致的反民主悖论。 不仅如此,依据《公投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三年之内均不得就同一事项提出公民投票。用一个不具复决效力的公投来束缚人民未来三年的权利行使,这似乎并不符合理性。 综合以上所述,台联ECFA公投案蕴含着两个奇特的“反民主悖论”(anti- democratic paradox):一为注定缺乏复决力、另一为人民的自我束缚(self- binding)。这两个“反民主悖论”相乘的结果,使得本公投案徒然让人民的复决权空转,因而也无法让人民作主。 当然,若果真有过半民众反对政府签订ECFA,而此公投结果又无法产生法律效果时,台湾政治社会的动荡必然急速激化,相信这不是任何理性公民所乐见。论者或谓此为现行公投法的缺失所造成,而希冀公投审议委员针对公投法的弊病加以修正。然而,公投法之修正超越公投审议委员会的职权,而为“立法院”或大法官会议(若公投法有违宪之处)的权责。 要避免这些法律争议以及政治动荡的最简单的途径,就是台联以及反对阵营将其对ECFA的反对立场做为正方表述(如同美牛公投的主文),而不应如本提案以政府立场作为正方表述。如此方能明确地争取到过半民众之支持,并产生法律效力约束执政者。这也是直接民主运动中领衔者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 在民主社会中,对重大政策当然可以举行公投,但其目的应为赋权人民,而非如此次台联ECFA公投案造成人民无法真正作主的反民主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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