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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涉“港独” 理应制裁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2 11:45:09 |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和中联办发言人在同一天发表谈话指出,香港的公民党和社民连提出和推动的“五区公投”活动,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公然挑战《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年十二月的决定,不利于香港政治体制在《基本法》框架内循序渐进向前发展,不利于香港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只会引起争议,有损香港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这是香港广大民众所不愿见到的。 “五区公投”活动,原本叫做“五区总辞、变相公投”。此举早已被人批驳得体无完肤、原形毕露。不客气和不姑息者,则将之骂得狗血淋头。何物“公投”或“变相公投”?根本是一派胡言、妖言惑众! 与中央对着干 浅层次或浮面地看,“公投”确然是“玩嘢”,玩政治把戏,玩“政治抽水”,捞“政治油水”。深层次从本质上剖析,“公投”已明显违背《宪法》,违反《基本法》,又显然是有意与中央“对着干”,甚至已与“港独”挂上钩。此情此景,是可忍孰不可忍?由于事涉“一国”、事涉宪制,在港澳办和中联办而言,自然是“忍无可忍”,不能不“严重关注”,不能不义正辞严发表相关讲话,给公民党和社民连一小撮政客以当头棒喝。警告这一小撮政客,不要违宪违法,不要执迷不悟,不要挑战中央、特区及民众容忍度的极限,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查遍《宪法》和《基本法》,并无“公投”这一宪制性的安排。香港在“一国两制”之下,只是中国的一个特区,是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香港行事,不能违背遵照《宪法》精神及“一国两制”所制订的《基本法》。既然《基本法》没有规定设立“公投”制度,香港特区就无权创制“公投”制度。从行政长官到任何一介草民,都无权搞什么“五区公投”或“变相公投”。任何人搞“公投”,都是违宪和违法的行为,其性质十分严重,其对香港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性同样也十分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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