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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对派搞事 祗会推迟普选

http://www.CRNTT.com   2009-11-15 12:25:52  


香港反对派玩弄政改,实在是消遣香港民众,拖延香港民主发展。
  中评社香港11月15日讯/《大公报》今天登出郭清风的文章“政客搞事只会推迟普选”,作者表示:两次政改倘若都是“原地踏步”,一下子就跳跃式进展到两个普选,是不是真正的“循序渐进”呢?特别是立法会普选,时间表列明“最早”是二○二○年。那么,“最迟”呢?这就不好说了。反对派“搞搞震”,只会推迟普选,不会提早普选。文章内容如下:

  刚刚展开谘询的政改是个大议题,行政长官曾荫权已分别会见各党派的立法会议员,听取他们对政改的意见。在具体方案确定后,跟着就会进行公众谘询。对香港而言,政改议题显然是一项政治大工程。

  既然政改是一个大议题,其下必然有一些分议题,例如,民建联提出增加立法会十个议席,地区直选和功能组别各占五席;自由党提出应加入更多民主元素,包括增加选委会的人数至一千二百人或一千六百人,扩大功能组别的选民基础;经济动力主张保留功能组别;反对派则坚持落实二○一二年双普选;其他政团或独立议员也各有不同意见或建议。

           原地踏步 何来“渐进”

  政府听取各党派意见及谘询民意,这样的局面本身已是民主的表现。“民主”者,人民(市民)当家作主也。换言之,像政改这样的大事,政府要听取民意,以民意为依归,最终是根据主流民意提出政改方案,并作出决定,再由立法会遵照《基本法》的规定,通过或不通过政改方案。假如方案不获通过,则本港政制改革就会“原地踏步”。这样的情形,二○○五年已试过一次。依照《基本法》附件一之七和附件二之三的规定,政改方案即两个产生办法必须由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即四十票)多数通过。二○○五年那次,反对派二十三名议员“捆绑”进行反对,结果政改方案未能通过。但值得指出,政制“原地踏步”,对本港社会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未见有任何重大或明显的影响。说到底,在广大市民的心目中,毕竟仍然是“饭票重要过选票”也。

  政改在本港既是一项政治大工程,意味着市民人人都有责任给予支持、协助,包括在公众谘询期提出意见或看法或建议,透过政党或社团提出同样也有正面作用,也是对政改的重视和帮助。退一万步说,至低限度不可对政改“搞搞震,冇帮衬”。但反对派就没有这种想法和做法了,恰恰相反,来来去去就是那么一批人的反对派,倒不能说他们对政改无认识,他们认识是有的,但他们立定主意,要在政改的谘询过程中捣蛋、搅局。反对派之所以为反对派,这是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清楚说明,反对派的言行,为什么常常与社会的利益、市民大众的利益背道而驰。

                政客搞事 自取其辱

  反对派在这次政改谘询中,竟然还是坚持提出“落实二○一二年双普选”,这是他们在二○○五年提出政改方案时的立场和态度的翻版,既谈不上“与时俱进”,更表现出“花岗岩脑袋”,可形容为“特级顽固”或“顶级顽固”。现实地说,“二○一二年双普选”,可能吗?答案是:绝对不可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于二○○七年已决定并正式宣布,二○一二年不会有双普选。按照中央的决策,香港的政制发展时间表是:二○一七年实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最早于二○二○年达至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一时间表,十分明确,绝不含糊。在这一时间表面前,反对派还坚持提出“落实二○一二年双普选”,若说这样做不是“搞搞震”,那又是什么?

  《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这两条规定不难看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港政制发展所具有的权威性。既然人大常委会决定了二○一二年没有什么“双普选”,而且两个普选的时间表也已经公诸于众,并获得了广大市民的认同、拥护和支持,反对派还提出什么“落实二○一二年双普选”,除了明显是有意“搞搞震”之外,若论这一言行的结果,可以料定,必然是“踢到铁板”或“撞破脑袋”。

  关于政改中涉及的两个产生办法,在《基本法》附件一之七及附件二之三中均有规定,那就是有任何的改变都必须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反对派因为共有二十三名议员,占立法会六十名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这就成了反对的“王牌”,他们“捆绑”在一起,就可以否决政改方案。○五年的情形就是如此。假如二○一○年立法会表决新的政改方案时“历史重演”,除了本港政制继续“原地踏步”之外,会不会对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两个普选时间表造成重大影响呢?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形势发展,各方有必要密切关注。

            倘再“捆绑” 只会误事

  有人认为,无论有关二○一二年的政改谘询结果如何,以及政改方案是否在立法会通过,二○一七年和二○二○年两个产生办法,即普选时间表不变。这样的立论,是不是说得太“满”,太“直”了一些?会不会将来连“转弯”的余地也没有?从政治上看,“政治是妥协的艺术”,把政治表态的话说得太“死”,似乎不是很高明的做法。香港缺少政治人才,这也可以说是一个例证。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八条,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两个办法,都规定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试问,假如政制发展在二○一二年仍然是“原地踏步”,到二○一七年的“实际情况”就可以容许普选行政长官了吗?

  又,到二○二○年时,“实际情况”能普选立法会全体议员了吗?再者,两次政改倘若都是“原地踏步”,一下子就跳跃式进展到先后两个普选,又是不是真正的“循序渐进”呢?特别是立法会普选,时间表列明“最早”是二○二○年。

  那么,“最迟”呢?这就不好说了。总之,反对派“搞搞震”,只会推迟普选,不会提早普选。“二○一二年双普选”,反对派在梦里“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