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求美政治庇护? AIT没豁免权 | |
http://www.CRNTT.com 2009-10-06 10:48:46 |
外交豁免权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多年来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被驻在国接受的外交官享有绝对豁免权,包括人身、档案、使馆都不容侵犯。 一九七九年美国与我“断交”前,双方外交人员具有外交豁免权。断交后,美方成立在台协会,我则设立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但两机构并非大使馆,也非外交机构,故无外交豁免权。为此,双方机构曾签订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规定双方人员享有功能性的豁免权,也就是在执行公务时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 但此与外交豁免权不同,外交豁免权是绝对的,且包括其家属,外交官即使所犯属重大刑案,驻在国亦无审判权。而功能性豁免权并非绝对,且当事人要向驻在国当局,包括法院,提出主张,经认定后才得享受。此一豁免权不延及家属,且绝对不包括办公处所之豁免权,道理很简单,因为双方有外交关系时,使馆视为国土的延伸,既然“两国已断交”,就绝无可能做此解读。 而所谓使馆庇护就是基于国土延伸说所衍生出来的,拉美“国家”常发生,其他“国家”,虽不常发生,但基于外交豁免权及使馆为国土延伸之说法,驻在国之公权力也无法强行入内逮捕人犯。就我国而言,最有名的案子就是孙中山先生伦敦蒙难记。英国政府得知孙中山被掳进中国使馆后,无法强行进入,仅能要求清政府放人。 总之,“中华民国”与美国无“外交关系”,“两国代表机构”即无“外交豁免权”可言,因此不可能提供他人政治庇护。因此,对于陈水扁可能跑进AIT寻求政治庇护一事,不必过虑,至于他会不会跑到其他与我有邦交“国家”的使馆寻求庇护,却仍需要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