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战略透视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汪玉凯:改革就要触动既得利益

http://www.CRNTT.com   2009-04-07 09:11:16  


  中评社北京4月7日讯/《同舟共进》2009年第4期登载汪玉凯文章“改革就要触动既得利益”,文章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迟迟未能建立的最大症结,不是目前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而是这背后的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阻扰问题,换句话说,当我们的某些改革涉及官员自身的权益,而这些人又掌握着决定政策制订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权力时,问题就会变得异常艰难,这也是一些民众一再质疑的重要原因。全文如下: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一点没有人可以怀疑。但有些改革的艰难令人匪夷所思,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制度,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它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

  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常用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具体地说,通过严格的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而治罪。对于民选官员,则必须在选区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可见,对官员来说,财产申报制度无疑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有健全的法律及强有力的实施。凡是实行严格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以宪法或法律为基础构建的。申报主体完整,涉及官员的财产范围宽广,对不实申报的处罚也非常严厉。以美国为例,在1974年尼克松总统陷入水门事件以前,美国虽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主要是内部申报,对官员的约束力有限。水门事件后,美国掀起了一场廉政风暴,并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这项法律的要求,美国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年薪在5万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员、国会议员、法官等,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的期限,不仅包括任职前、任职中,甚至包括离职后。在美国,由于不严格执行申报制度而丢官的大有人在。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被迫辞职,起因就是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包括曾超规定赚取讲课费,而他的妻子贝蒂曾超额收取别人赠送的礼品等。由此,赖特也成为美国200多年来首位因财产申报问题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