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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本身具深意 风险尚未切实规避

http://www.CRNTT.com   2009-03-19 00:09:48  


 
  (二)约束“分裂整个中国”力量的“有限性”和导致事实上“两个中国”可能的“无限性”相比,大陆在反“台独”、反分裂、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所冒的风险过大,难以承受。

  张教授提出的对分裂“整个中国”行为的制约力量有三个方面:一是“整个中国”这个“屋顶”;二是如果台湾有分裂“整个中国”的行为,大陆可以启动“反分裂法”;三是“彼此均无意从整个中国分离,并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整个中国之领土主权完整。”也就是双方自律、自我约束。

  以上第一项,“整个中国”这个“屋顶”在一开始祇是个虚无的概念,对“北京中国”和“台北中国”不具有任何的约束力。当然,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良性互动,这个“屋顶”的权利和权威有可能逐步加强和树立,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个“屋顶”不可能对“整个中国”下属的两个行为主体拥有真正的约束能力。第二项启动“反分裂法”的条件必然是台湾有非常明确、重大的分裂“整个中国”的行为时才能实施。这个启动“反分裂法”的前提条件由谁来认定?届时,两岸双方恐怕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样,真正能经常性发挥约束作用的祇有第三项“自律”、“自我约束”。但能否实现“自我约束”这就完全要看台湾统独势力的发展变化和台湾当政者个人的统独取向了。如此看来,约束“分裂整个中国”的实质力量的确是太有限了。

  相反,“刍议”造成事实上“两个中国”的可能性却是无限的。第一,如前所述,“刍议”对两岸关系的实质定位是“一中两国”。尽管有“整个中国”的“屋顶”存在,但相当长时间内,真正活跃在国际社会的是“北京中国”和“台北中国”。既然“北京中国”和“台北中国”分别代表着“其领域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事务方面的权威”(这,张教授为了突显“刍议”中的“北京中国”和“台北中国”只是“整个中国”下的两个政治实体,有意回避使用“外交”和“权利”两个敏感字眼。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隔对大陆祇是一种心理安慰,对台湾则可以名正言顺地拓展其国际空间,对打消国际社会认定两岸是“两个中国”则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那么,当“北京中国”、“台北中国”都能自由平等、互不干涉、互不代表地参与国际活动、参加国际组织的时候,当“台北中国”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并加入多数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之后,国际社会必将把“台北中国”和“北京中国”认定为“两个中国”。因为它们是依照国际法行事,并不会关注两岸之间如何看待对方、有什么协定。第二,当“台北中国”与多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加入大多数国际组织之后,假如主张“台独”的民进党重新执政,抑或是国民党内出现了第二个李登辉,并再次明目张胆地推行“台独”路线、制定“台独”政策,甚至搞“法理台独”时,“刍议”的实际作用,尤其是在国际社会的实际作用便是帮助“台独”势力实现国际法上的“台独”。届时,大陆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付出的代价将是难以想像。

  (三)“刍议”对台湾而言,有些方面也很难实施。如,如果“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签订实施,台湾就应该自觉、坚定、无条件地反对“台独”,大陆和“整个中国”也有权利要求台湾当局这么做。因为“台独”是要分裂“整个中国”,是威胁到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的。但台湾当局目前奉行的大陆政策是“不统、不独、不武”,这的“不独”仅是“不去搞法理台独”,并不是反对“法理台独”,更不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但马英九当局不敢旗帜鲜明地反对“台独”,相信未来的国民党当局也没有这个胆量。

  (四)以“北京中国”与“台北中国”的名义签订协定不够妥帖。因为很容易被他人认定为两岸是“两个中国”,对大陆而言也不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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