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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制台湾方案中的文教权力刍议

http://www.CRNTT.com   2024-09-29 00:01:32  


 
  二、“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文教权力的性质厘清

  统一后台湾地区的文教权力将作何安排?探讨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文教权力在“一国两制”中到底是何种性质的定位。要回答统一后台湾地区文教权力的性质,一方面需要回到“一国两制”本身,另一方面需要从已实践案例中寻找答案。

  (一)“两制”台湾方案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

  “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但“一国两制”的实践是否意味着要改变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论及“一国两制”时,邓小平指出“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⑤换句话说,台湾虽然作为特别行政区,但一样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政府,其特殊性体现在它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一些其他地方政府所没有的权力。假若台湾方面欲谋求联邦制下成员单位的自治地位,那就曲解了“一国两制”的本真意涵,因为国家结构从单一制改为联邦制,就表示变相要求承认台湾所谓的“主权”,也就意味着两岸统一就是“主权和领土”的再造。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掷地有声地强调“两岸复归统一,是结束政治对立,不是领土和主权再造”。⑥

  从香港和澳门“一国两制”的实践中也可以得出如上结论。香港和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在本质上依然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政府。诚如《“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开宗明义所指出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⑦不难发现,“一国两制”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还是从具体实践的角度看,都是以维护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依循的。

  毫无疑问,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也不能脱离这个框架和逻辑。笔者认为在两岸统一谈判中对台湾地区的让步,不是指要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作出让步,也不是要在权力性质上作出让步,而是指在享有权力大小和范围上的让步。同时,台湾可以享有比香港、澳门或者其他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更大的自治,但其法律位阶必须是单一制下的地方政府,否则就会掉进“独台”或“台独”所设的理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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