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时代思潮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 
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分析如下:第一,“组织、策划”是分裂国家的预备行为,体现出分裂国家犯罪的组织性,如基于分裂国家的目的设立相关组织、召开会议筹划相关活动等。依据《意见》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台独”分裂活动中,“组织、策划”主要是指“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例如,台湾居民杨智渊伙同他人成立“台独”非法组织,在大陆和岛内策划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已于2023年4月以涉嫌分裂国家罪被批准逮捕。

  第二,“实施”是指分裂国家的具体行为。“台独”分裂活动可以分为“法理台独”和“事实台独”。“法理台独”是指通过“公投”或者制定、修改或解释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企图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事实台独”具体表现为“倚外谋独”“以武谋独”“文化台独”“历史台独”等“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③

  《意见》第2条第2款明确将“法理台独”规定为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行为之一,即“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近年来,民进党当局在修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时,采用“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中央机关”等措辞,僭越行使国际法中主权国家的专有职权,企图渐进地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大陆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民进党当局相关负责人以分裂国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了“倚外谋独”“以武谋独”作为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行为,即“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例如,民进党当局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中明确遵守部分只有主权国家才能缔结的国际条约,妄图通过单方落实国际条约来获得身份上的国际认同。再如,民进党当局多次向美国购买武器及相关服务。近日,美国国务院又批准了约3亿美元的对台军售。又如,民进党当局接待窜访台湾的佩洛西、台湾所谓“驻美代表”参加拜登的就职典礼等,支持台湾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参与上述事件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应受到分裂国家罪的刑事处罚。

  《意见》第2条第4款规定了“文化台独”“历史台独”等“事实台独”作为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行为,即“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例如,民进党当局为实现“台独”的政治目的,制定或修订课程纲要,将台湾的历史从中国的历史中独立出去,实施所谓的“去中国化”教育。④涉事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构成分裂国家罪。

  另外,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行为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鼓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实施分裂国家行为,⑤如书写分裂标语、散发分裂传单、发表分裂演说等。⑥依据《意见》第7条的规定,在“台独”分裂活动中,“煽动”是指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等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例如,赖清德在“5·20”讲话中大肆宣扬“台独”分裂谬论,恶毒煽动两岸对立对抗,鼓噪“倚外谋独”“以武谋独”,应当依法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