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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美国一个中国政策演变历程与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24-07-21 00:02:38  


 
  (二)基于“三公报一法”的“一个中国”政策阶段(1994-2016)

  “三公报一法”,即“三个联合公报+《与台湾关系法》”。美国废除“美台共同防御协定”后,为了填补协防台湾的真空,通过国内立法形式出台了《与台湾关系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1979年4月,该法由时任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生效。该法是中美建交后,美国第一次以国会立法的形式为对台出售武器、干涉中国内政和维护美台实质关系提供所谓“法律依据”。鉴于中方的反对和交涉,美国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中重申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并做出了“售台武器在数量和性能上逐步减少直至最终解决”的承诺。但事实表明,美国并未遵守承诺。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美国在具体实践中依照《与台湾关系法》发展对台关系,但基于对国际局势和中美关系的考量,在《与台湾关系法》生效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未公开将其纳入“一个中国”政策的范畴。

  时至1993年7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一致通过参议员穆考斯基(Frank Hughes Murkowski)提出的“对1979年《与台湾关系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声称《与台湾关系法》法律效力高于《八·一七公报》。其后,1994年4月参众两院分别通过《1994-1995财年对外关系授权法案》,并由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于同年4月30日签署生效,进一步规定《与台湾关系法》关于对台军售部分的规定高于政府的政策声明,包括公报、规定、指令以及其他关于上述政策的文件,并取消对台军售金额的限制。〔5〕至此,《与台湾关系法》的法律地位被明确,并正式成为美国“一个中国”政策的“法理基础”的一部分。此后,美国根据“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逻辑,将《与台湾关系法》当作其插手台湾问题的“法律依据”,不断加强对台湾地区的安全关切。

  总体而言,美国在这一阶段,虽然明面上继续承认并遵循“一个中国”政策,但将《与台湾关系法》纳入其构成要素,表明美国已经严重背离了原先“一个中国”政策的意涵,破坏了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

  (三)基于“三公报一法六保证”的“一个中国”政策阶段(2016-2022)

  “三公报一法六保证”是指基于“三个联合公报+《与台湾关系法》+‘六项保证’”的“一个中国”政策。其中的“六项保证”,即1982年8月17日中美两国发表《八·一七公报》前,由时任美国在台协会(AIT)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James Lilley)向时任台湾当局领导人蒋经国口头提出的美方承诺。实际上,在李洁明向蒋经国提出“六项保证”的承诺之前,“六项保证”已由美国外交官费浩伟(Harvey J. Feldman)向里根政府提出,最初动机是缓解因美中签署《八·一七公报》而引发的台湾当局对美国支持削弱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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