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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以港鉴台 展开台湾方案

http://www.CRNTT.com   2022-08-14 00:05:04  


 
  但香港管治并非一帆风顺,从其体制、社会到外部环境均存在较大的对抗因素和风险性。2019年修例风波,全港性的黑暴之乱,以及外部干预势力如入无人之境的极端介入,使我们充分理解到了香港平台潜藏的风险和危机。事实上,对这种体系性的风险与危机,中央是存在一定预判的,比如2014年治港白皮书提出了“全面管治权”的整合性法理架构,但其付诸实践却要晚得多。如果追溯香港回归以来的社会运动史,我们会发现前后相继的风险升级线索:2003年“23条立法”的大游行与立法挫折;2012年反国民教育运动与认同之争;2014年非法占中与普选之争;2016年旺角暴乱与青年勇武派的登场;2018年反对“一地两检”与融合发展的心理抵抗;2019年修例风波与“港版颜色革命”之决战;2020年“选举夺权计划”与完全自治的迷思。这些所有的社会运动导致香港陷入“抗命歧途”⑥,彰显了香港“爱国者治港”社会政治基础的薄弱和特区自治能力的内在缺陷,也暴露了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颠覆策略和破坏性能量。

  这些乱象需要追溯乱源,才能对症下药,由乱返治。从主要的乱源角度,我们认为回归以来的香港在如下方面存在制度性和社会基础性缺陷:其一,“爱国者治港”的社会政治基础未能得到巩固,多个功能界别和区域、基层空间被反中乱港势力劫持,爱国建制派的选战和管治权安全的保障面临不断恶化的政治处境与挑战;其二,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运行不畅,陷入制度性困境,其困局因素包括立法会的恶意拉布、司法复核的过度压制、公务员体系的保守抵制与社会运动的激进施压,这些因素反映出香港管治体系内反中乱港势力的强大能量和社会治理层面本土激进派的颠覆性力量,内外夹击导致特区管治举步维艰,民主发展畸形变异,民生保障难以推展;其三,“选举中心主义”的政改斗争和选举工程,造成社会严重撕裂,造成外部干预势力对香港政治的强势渗透和控制,造成香港法治秩序和发展利益不断遭受侵蚀和破坏,香港良政善治欠账日多;其四,香港深层次社会矛盾未能得到聚焦回应和强有力解决,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分化、住房困难、青年发展空间受限等社会不正义、不平等现象,不断激发民怨和抗争风潮;其五,外部干预势力持续利用香港社会政治矛盾以及香港与内地矛盾,挑拨是非,操纵民主发展,煽动极端对抗,试图将香港打造为颠覆中国社会主义主体制度的基地和桥头堡,并以非法干预和长臂管辖的制裁对香港进行压制和胁迫。这些乱源相互渗透和影响,波及香港制度安全和人心团结,最终造成了修例风波之乱。面对乱象与乱源,中央果断出手,在“一国两制”框架和国家法治范畴内引入新法,重塑人心,追求善治,取得了重大进步。

  治乱问题历来是政治的头等大事,因为如果不能实现稳定之“治”,就不可能有任何可持续的发展和进步。“一国两制”的初衷之一是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不仅仅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政治上的责任伦理。繁荣稳定内含一种辩证法结构,即稳定是繁荣的基础,而繁荣是稳定的目标。香港上述乱象和乱源,在中央层面有着正确的研判和积极的应对。中央治港,首先是从制度上找原因,对症下药;接着从社会层面切入,寻求社会基础的修复与重构,确保“爱国者治港”扎根深厚,牢不可破。

  制度层面的拨乱反正涉及法理与制度体系的重构。面对香港回归以来对“一国两制”基础法理的种种误解和扭曲,中央在2014年发布治港白皮书,提出了“全面管治权”概念。谁有主权,谁就有全面管治权,但其具体行使需要借助法律形式。这一概念的激活是至关重要的,为中央因应香港乱局提供了法理正当性。从法理上看,全面管治权包含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授权及对授权的调整权以及中央对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一地两检”的合法化,得益于中央依据全面管治权最终作出的“人大决定”。而全面管治权最典范的行使,当属于香港国安法的引入。香港国安法在23条立法之外采取了“决定+立法”的制度模式,激活了中国宪法上的“一国两制”制度创制权,又将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实现了与香港自治权体系的有机结合。香港选举制度改革的基本制度模式参照香港国安法,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完成。在选举修法的过程中,“爱国者治港”得以确认为“一国两制”的根本原则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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