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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症结

http://www.CRNTT.com   2017-08-14 00:10:41  


 
  缘起: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法统”之争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余年的帝制时代,创建了中华民国,从而开启了中国国家近代化的新阶段。1912年3月,南京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约法是对辛亥革命历史事实的确认,它以根本法方式宣告了中国专制制度的灭亡,确认了民主共和国家制度的诞生,同时也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法统”。②尽管学界对“法统”概念的界定尚存很大分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概念内在地包含着对政权合法性的确认。③正是基于这一概念的重要价值,自民国建立以来的数十年间,国内各方政治力量之间曾发生过多次“法统”之争。

  在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即体现出国内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法统”之争。具体说来:国民党方面主张,这部“宪法”应当“依照《建国大纲》与五权宪法之基本原则而拟定”④,主张采取内阁制政权组织形式,取消各省制定省宪之权力,从而实现中华民国的“法统”传承。共产党和民盟等党派则主张应当依照政协会议决议之《宪法草案案》,采行以五院制为外在形态的责任内阁制政权组织形式,赋予各省以制定省宪、实行自治的权力。最终,在各方协商未果、国民党已挑起内战的背景下,国民党方面选择以拉拢数个中间政党的方式,抛开中共和民盟,单方面召开“制宪国大”,并于1946年12月通过“中华民国宪法”。与此同时,中共和民盟等党派拒绝承认“中华民国宪法”的合法性,将这部“宪法”界定为“伪宪法”,认为这部“宪法”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伪法统”的象征。

  在“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不久,蒋介石当局即通过制定赋予总统几近无限权力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实现对这部“宪法”的实质破弃。然而,在“中华民国宪法”已遭实质破弃之后,国民党当局仍念念不忘“法统”这块招牌的象征价值,直至1949年初,蒋介石发表之“元旦求和声明”中仍提出,“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则其“个人更无复他求”⑤,从而将维持“中华民国法统”作为国共和谈的一项条件。对于国民党方面的此类论调,中共方面据理力争,坚持立场,一以贯之地坚持反对“伪法统”“伪宪法”的主张,并将此主张明确列为北平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之一。在此期间,中共中央制定了《废除六法全书指示》,正式宣布在解放区废除“伪法统”“伪宪法”,这一决定在日后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中得到确认,由此作为“中华民国法统”象征的“中华民国宪法”和“六法全书”在大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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