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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 定能完璧归赵

http://www.CRNTT.com   2016-04-09 00:15:32  


 
  总之,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内阁决议”,清政府不知情,只是日本政府单方面偷偷摸摸秘密做出的纸上决议,当然是非法无效的。关键在于,其立足点是“无五地先占为主”而钓鱼岛列屿并非无主地,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就算它是单方面公开进行,做了通报,也是非法无效。如前所述,依据国际法,单方面决定,无法律效力。

  对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内阁决议”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其非法性和无效性,日本政府心知肚明。是故,在《马关条约》后,日本就立即摒弃了该“阁伐”,改为采用《马关条约》。《马关条约》第二条(2)规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而钓鱼岛列屿是台湾岛附属岛屿之一。其实,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中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列,是被日本通过侵华甲午战争以武力侵占的。随着日本于1945年无条件投降,《马关条约》废除,按法理,钓鱼岛列屿应与台湾岛一起归还中国。是故,日本政府为了与《马关条约》切割,又从历史破烂堆中,捡出臭名昭着的1895年1月14日“内阁决议”,为其图谋再度侵占中国神圣领土钓鱼岛列屿辩护。

  因之,日本政府便唆使琉球民政府,于1970年9月10日发表《关于央阁列岛的领有权及其大陆架资源开发权的主张》中声称:“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一月十四日内阁会议决定,并于二十九年(1896年)四月一日发表第十三号敕令,将央阁列岛定为冲绳八重山郡石垣村。”但这个所谓“敕令”,只是虚构的伪证。

  经遍查当年日本《官报》,1896年4月1日有四个敕令,其中并无第十三号敕令。1896年3月7日日本《官报》,载有第十三号敕令,发布日期不是4月1日,而是3月5日,该敕令是关于冲绳县郡的首次编制,但并没有包括钓鱼岛列屿在内。这就说明,1970年9月10日发表的《主张》,所说1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号敕令,纯属彻头彻尾的谎言,是虚构的伪证。

  3月5日的第十三号敕令,第一条,列举了五个郡,每一郡列举了所管辖的岛屿。第五个郡,是八重山郡,此郡之下只列“八重山诸岛”五个字,并无“尖阁列岛”或“钓鱼岛、久场岛”。笔者拥有该敕令影印中。

  其实,作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屿集合名称钓鱼岛列屿的日本称谓“尖阁列岛”,在1896年尚未出现,它是1900年才由冲绳师范学校教师黑田岩恒取的名称。这又证明了,所谓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号敕令是虚构的伪证。

  既然,1896年3月5日的第十三号敕令,是一项宣布冲绳县首次设立郡制的公告,其中不包括钓鱼岛列屿在内,这就反证了钓鱼岛列屿不属于琉球。事实上,乃是中国固有领土。

  钓屿因《马关条约》割让。

  为了与《马关条约》切割,日本外务省于1972年3月8日抛出了《尖阁列岛分明是日本领土》的官式见解,竭力否认钓鱼岛列屿是在《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之内,声称:“该列屿向来是构成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根据廿八年(1895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该列岛并不在清朝割让给我国的

台湾、澎湖诸岛之内。”这个论调,则成为后来日本官方发言的蓝本。这样,日方又回到非法无效的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决议”。

  日方否认《马关条约》割让了钓鱼岛列屿,理由是,他们声称《马关条约》并未列出钓鱼岛列屿名称,因此不能认为钓鱼岛列屿就是属于中国的。

  至于《马关条约》之所以未具体写出钓鱼岛列屿名称,是因为《马关条约》第二条(2)规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所有附属各岛屿”,已涵盖了钓鱼岛列屿等所有的台湾岛附属各岛屿。而台湾岛的所有附属各岛屿,如兰岛、绿岛、龟山岛、琉球屿、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和钓鱼岛列屿一样,在《马关条约》中无一列出其具体岛屿名称,钓鱼岛列屿自然也不例外。总之,日本是通过侵华甲午战争,以武力非法侵占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列屿的,钓鱼岛列屿是因《马关条约》与台湾岛一起割让给日本,随着日本于1945年无条件投降,《马关条约》之废除,按法理,钓鱼岛列屿应跟台湾岛一起归还中国。

  如前所述,日本所谓“无主地先占为主”,属篡史谎言,钓鱼岛列屿是无人岛并非无主地,乃是中国固有领土,这点,上述已作大量论述,无需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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