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 |
郑永年:法治与中国“空转政府”的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14-11-18 09:48:05 |
四中全会决议并没有回避这个问题,并要解决两个似乎是矛盾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去政治化的问题。就政治化来说,人们无须回避政治与法律的紧密关系。在任何国家,法律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制定的。诚如马克思所言,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任何国家,执政党(也就是统治阶级)通过自己控制的议会(国会),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执政党可以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废法、修法和立法。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法律很自然体现其意志,表述为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 法律设定政治边界 一旦法律到位,包括立法者(即执政党)在内的所有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这就设定了政治的边界:法律一旦成立,司法就应当独立,有专业的司法人员执法,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四中全会的决定,重申了执政党及其政府要“依宪治国”,强调“依宪治国”是法治的前提。这回答了这几年来共产党要不要“宪政”争论。尽管中国的法治和西方的不同,但中国本身是需要“宪政”的。 在这些问题清楚之后,执政党仍然需要解决如何体现人民的意志这个重大问题。执政党的执政基础是人民,它本身不应当有独立的意志。在西方,执政党的这个“人民意志”是通过“选票”体现出来的。中国不走西方的道路,就需要找到替代路径,例如开放、群众路线、协商等。这方面仍然需要探索。如果执政党不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体现执政党意志的法律也会遇到合法性的问题。 其次,法治政府需要解决法律的过于理想化问题。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法律的毛病就是过于理想。这些国家往往没有法治传统,法治建设往往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所以,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就是,他们往往把好的理想的法律条文加在一起,变成了自己的法律。结果,法律很漂亮,但很难在现实中实行。对西方发达的民主国家来说,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渐进过程。例如,早期的精英民主,选举和被选举权是有很多财产权的限制,然后再逐步扩大到大众民主。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据国情。法律当然要体现价值体系,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过于强调价值、过于理想,反而会导致法律和实践的脱节,影响法律的有效性。过于理想也是中国很多法律的特征。现在的很多立法往往脱离现实,不合符中国的实际情况。这样,法律的相关方(政府官员、企业和社会等)很难根据法律行事,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在一些情况下,“有法不依”往往是“有法”“不能依”造成的。法律大过于理想,很难依法。 第三,法律和制度的细节问题。细节决定一切。中国不是没有法律和制度,而是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细节。从前讲阶级斗争的年代,人们批评西方的法律细节过多,不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如果没有细节,法律如何能够为人民服务?没有细节,就表明法律和制度可以随意解读,只是为权势服务,因为解读者往往是有权有势者。再者,没有细节,政府官员根据什么作为?如何作为?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