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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处决:不告知家属违反法理人道

http://www.CRNTT.com   2013-07-15 09:48:41  


   
临刑前死囚有权会见家属  
 
  死刑犯临刑前的会见权,是给予死刑犯的人道关怀,也是对其亲属情感的抚慰

  在临死之前见亲人最后一面是大多数死刑犯最后的心愿,作为死刑犯的近亲属不会轻易将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前的情况任意传播,不会造成社会混乱的情况。对死刑犯而言,如果能够在执行前见自己亲属最后一面,向他们忏悔或表露自己的心迹,必将使其的心灵得到净化,回归“善”的本性。对其家属而言,无论法律对死刑犯做出何种评价,血缘亲情都是难以割舍的。因此保障死刑犯临刑前的会见权,既是给予死刑犯的一种人道关怀,也是对其亲属情感的抚慰。另外,临刑会见还便于死刑犯与亲属当面讲清财产分配和其他一些不愿他人所知的隐私。临刑前通过亲属会见体现死刑执行的公开,以及在对待死刑问题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有权要求会见家属,家属也有权要求会见死刑犯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有权要求会见家属,家属也有权要求会见死刑犯,200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4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并及时安排会见。

  2013年1月1日,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不是属于法律规定。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和意见,各级法院在办案中也是必须要严格遵守。

  “刑前会见”在司法实践中有先例,2008年,“袭警案”凶手杨佳在执行死刑前两天,与母亲王静梅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见面

  之前各地都有“刑前会见”的司法实践,据新华社报道,2007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率先按照《意见》第45条规定安排死刑罪犯会见亲属,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和抢劫罪而被判死刑的罪犯王某,会见其父亲、妹妹和儿子等,保证死刑犯的会见权。

  2008年的杨佳案,在执行死刑前两天,即2008年11月23日,上海市二中法院派人从北京市安康医院把杨佳母亲王静梅带到上海,并在上海提篮桥监狱与杨佳见面,尽管当时没有告知王静梅这是见最后一面。在王静梅见杨佳最后一面的第二天,即11月25日上海市二中法院派出法官到北京王静梅家送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书。11月26日,杨佳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被注射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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