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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建立两岸共同保钓论述制高点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与1952年的《中日和约》,均明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中日和约》尚在第4条呼应1941年“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时的宣示,《中日条约》规定:“中日之间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在法律意义上来说,由于日本也在《中日和约》中同意,1941年以前的一切条约等均为无效,等于同意《马关条约》为无效,也等于承认占据台湾五十年的法理基础是无效的。站在台北的立场,钓鱼台列屿为台湾的附属为其,既然据有台湾的法律依据为无效,据有钓鱼台列屿当然也就无效。

  不过,日本认为钓鱼台列屿主权的归属在国际法上应由《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有关信托统治),而非第二条(有关领土放弃)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来规范,而不是由《马关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书》来规范。

  日方在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认为,自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内阁会议后,“在历史上尖阁诸岛构成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并且不包含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因此,尖阁诸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列入为美国施政之地,并且根据于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为《归还冲绳协定》),将施政权归还给我国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明确证明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这一个时间点的争议在于:台北方面认为钓鱼台列屿已经随着日本归还台湾而属于“中华民国”;北京方面也认为在战后日本已经失去钓鱼台列屿的主权,认为钓鱼台列屿属于台湾,而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另一方面,北京并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分别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

  日本方面的立场为,明确否认钓鱼台列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无关,从而不受战后条约的影响。日本在殖民台湾期间,也同时将钓鱼台划归给了琉球,即日本人重新命名的冲绳。日本人认为在《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只是放弃台湾的主权,并没有处理钓鱼台列屿的主权,也就是并没有同意将钓鱼台列屿归还给“中华民国”。日本的理由在于1895年《马关条约》以前,钓鱼台列屿已经属于日本,因此与《马关条约》无关。

  简单来说,日本将钓鱼台列屿与台湾归属关系脱钩,而与琉球挂钩。因此,未来两岸在处理钓鱼台列屿争议时,除了要驳斥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先占说”,还必须处理一个重要问题,即战败的日本拥有琉球的正当性问题,以从根本上瓦解日本的立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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