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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辨析:孙中山最具争议的“革命”行为

http://www.CRNTT.com   2013-02-02 09:18:25  


 


  “以人民之名来行使治权”,这是近代几乎所有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革命党人势必要高唱的口号,也是自孙中山以后凡中国革命党人都必定要高揭的一面旗帜。正是因为必须打出人民的名义,因此,随着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日益觉醒,那种把一家一姓或一党一派的利益简单地混同于民族国家利益的做法,也就不可避免地会逐渐受到制约了。

  民族主义的觉醒未必会为民主政治开辟道路,但立志于创建民族国家的各个政党,不得不以人民的名义进行鼓动和号召的现实,却自然而然地会激起国民要求参与和监督国家政治外交事务的强烈愿望。民族主义的动员幅度越广,国民对国家大政方针,特别是对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的重大外交事务,关心参与的渠道和程度也就会越多。所谓国民外交运动的兴起,也就难以避免。由于广大国民开始具有监督和参政的渠道,过去那种个人的,乃至于党派的民族主义意识,自然要受到整个国家的,也就是国民整体民族主义意识的影响和制约。换言之,随着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日渐发展,由一家一姓或一党一派根据自身利益需要来处置国家主权和领土问题的历史,势必会开始发生改变。任何对公认的父祖之国的利益的严重背离,都难免会直接危害到其政权(甚或政党)的合法性。孙中山1919年以前十年对日秘密交涉的做法,到“五四”爱国运动爆发后骤然停止的这种变化,就清楚地显示了来自民族主义觉醒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的作用。

  “五四”以后的孙中山在对日问题上发生怎样了的态度变化呢?在此之后,孙中山固然也还曾向日本要求过援助,但却再也不曾有拿涉及主权和领土一类的国家权益做交换的记录了。不仅再没有这种记录,而且孙中山还开始公开声讨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以及1895年的《马关条约》,斥责日本占据胶东半岛,甚至要求日本应于旅顺、大连25年租期满后,即1923年以后即应“退出满洲各地”。[8]和1918年以前孙中山所留下的那些以满洲等权益为诱饵要求日本援助的种种记录相比,这一变化实有天壤之别。

  孙中山为何会突然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当然是因为“五四”爱国运动。“五四”运动在全国范围轰轰烈烈地爆发;参与“二十一条”对日交涉的外交官被殴、官邸被焚;出席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迫于国内民众压力拒签和约;学生、商人乃至工人空前动员,对野心日本同仇敌忾,罢课、罢市、罢工,并实行抵制日货运动。所有这一切,不仅标志着中国国民中民族主义的极大觉醒,而且标志着过去一向由一家一姓或一党一派操纵的秘密外交时代,已经开始要步入国民外交的时代了。从此之后,任何一个合法的政党组织,都再难背着国人牺牲父祖之国的重大权益而不受惩罚了。孙中山当机立断,改弦更张,既是情势所迫,也是顺应潮流,转而引领民族主义运动的一种有远见的政治谋略。当然,它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孙中山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意识开始明确起来了。

  这之后,孙中山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有过的最大的妥协,大概只有1923年《孙文越飞宣言》一件了。为了取得苏俄的援助,孙中山当时声明同意在中国政府无力阻止白俄利用外蒙反对苏俄的情况下,“俄国军队不必立时由外蒙撤退”。但十分明显的是,孙中山坚持了外蒙主权应当属于中国的前提条件,并迫使越飞明白承诺:苏俄无意“使其与中国分立”。[9]也正因为如此,当1924年春中苏外交谈判时,孙中山对共产党人力主应予外蒙古人民以民族自决的充分权利的宣传,曾明确表现出强烈不满的态度。

  当然,孙中山很快就去世了,我们无法预料在此之后的孙中山是否就绝对再不会为“革命的短期利益”,乃至于政权的暂时巩固,而“暂时牺牲部分国家权益”了。但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即我们无论如何不应当拿我们今天对国家及其主权领土之类的观念,来评判历史。同样的情况,我们也不应当把爱国与暂时的妥协、退让和暂时牺牲部分国家权益的外交行为简单地对立起来,斥之为不爱国。历史需要分析,更需要理解。

原载《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40期,2003年6月

[1] 李吉奎:《孙中山与日本》,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俞辛焞:《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1996年。以下本文所述有关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的史实及资料,均来自该两书之叙述,恕不一一注明出处。

[2] 李吉奎前引书,第6页。

[3] 俞辛焞前引书,第328页;俞辛焞:《〈孙中山与日本〉评介》,《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4期。

[4] 俞辛焞前引书,第305—312页。

[5] 《中国共产党对苏日中立条约发表意见》(194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卷,第75—76页。

[6] 对于这一条约,中共中央除了在当时通过报刊文章表示过肯定的态度外,直到1949年建国前夕刘少奇访苏时,还有过明白的肯定。刘在给苏共中央政治局的报告当中写道:“苏中友好同盟条约,在过去已给予中国人民很大的帮助,在今后新的中国政府继承这个条约,对于苏中两国人民,特别是对于中国人民,将有更伟大的贡献。”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5页。

[7]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着,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3—104页。

[8] 李吉奎前引书,第511页。

[9] 《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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