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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如何裁定领土争端

http://www.CRNTT.com   2012-09-17 10:43:21  


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时,首重条约,次重殖民时代成例和实际控制情况。
  中评社北京9月17日讯/国际法院在审理争议领土归属时,是采用一套特定的判决规则,具体是依次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依法占有原则和有效控制原则。这套规则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并被运用于诸多划界实践之中,已经成为了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首重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的第一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解决领土争端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首要依据。几乎所有的领土争端都涉及不同时期、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条约。若能确定在当事方之间存在解决领土问题的有效的国际条约,条约用语的含义一经确定。即使依据的是被现代革命者斥之为“殖民时代的不平等条约”,只要缔约两造俱在,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法院即可据此裁决争端。   
   
  1994 年国际法院对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端的裁决表明已有明确划界条约就不须考虑其他

  1990 年,利比亚和乍得分别向国际法院起诉,将奥祖地带的主权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利比亚主张在利比亚和乍得之间的莫西西部不存在边界。乍得则主张边界已确定。

  对于利比亚和乍得之间是否存在边界的问题,法院发现 1955 年利比亚和法国(乍得原是法国的殖民地)间的划界条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双方承认其边界是由一些国际文件规定的,在该条约附件一中提到“缔约双方承认: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法属西非和法属赤道非洲的领土为一方,利比亚领土为另一方,双方的边界源自利比亚联合王国成立时有效的国际文件”并列出了这些国际文件的名称。

  法院认为应按照国际习惯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去解释1955年条约,即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且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情况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也必须和条约的上下文一同考虑。法院进一步确认当事双方嗣后并无新的领土安排后,认为双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问题都无需考虑,因为如果以善意理解其条款,1995 年条约已划定了利比亚和乍得之间全部边界,并且条约的全部条款都表明利比亚明显知道边界被设定。所以1994 年国际法院裁定此案乍得胜诉,有争议的地区属于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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