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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全民初选”误导市民

http://www.CRNTT.com   2011-12-14 08:59:48  


 
  第二种观点认为,普选前后特首的提名程序是一样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普选前特首的提名门槛为选举委员会人数的八分之一,有些人便以为普选后的特首提名也应当按照机构提名人数的八分之一来设计。

  第三种观点是,反对派在2009年召开的所谓舞林大会上就行政长官普选时的提名形成的所谓共识,其中要求任何界别的50名提名委员就可以提名一位行政长官候选人,门槛为二十四分之一;同时只要取得10万名合资格选民的提名,也可以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

  香港特区现有的法律不允许政党提名行政长官,八分之一的提名门槛和反对派的两个提名方案要在普选时适用也缺乏法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第四、六条的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以个人身份接受推举委员的提名;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4条的规定,第二、三任行政长官由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2010年刚通过的2012年政改方案规定,2012年行政长官要由不少于一百五十名选委提名。但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普选前的行政长官选举活动。

已有制度安排

  关于普选时行政长官的提名机制问题,香港基本法早已做好了制度安排。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致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据200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名委员会按现行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成。由此看来,不仅普选前香港政党不能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普选之后也不能。普选后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将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而非政党,而提名委员会则按选举委员会原来的组成方式组建。

  提名委员会为何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来组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乔晓阳在2007年12月26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给予了明确说明:一是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在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谘询和讨论的共识,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强的认受性。二是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三是香港社会多数意见赞成这种参考方式,有利于在未来就行政长官的普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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